政府信息公开
11440281006973671G/2022-00022
韶关市乐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2-28
关于印发《乐昌市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乐府办〔2022〕4号
2022-03-14

关于印发《乐昌市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4  浏览次数:-

  乐昌市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学校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学校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本制度所称学生,包括前款所列学校的幼儿和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市教育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市财政局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和学校联系制度,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介绍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的情况,定期听取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安全。

  第八条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鼓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发布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研究,在市教育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学校安全培训、宣传和评价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第十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对受理的涉及学校安全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责任部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十一 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每半年至少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一次学校安全工作,分析学校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 市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十三 市公安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抓好社会面“三巡”工作(巡查、巡逻、巡防)。加强校园周边及学生上放学时段的巡逻防控,每周不少于3天;

  (二)完善辖区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重点时段校园周边“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三见警”每天不少于2次;

  (三)将城区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四)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每学期至少1次;

  (五)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酌情进行警情通报;

  (六)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每学期至少1次;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每学期至少1次;

  (三)在学校遇到重大突发心理危机事件时,协调派出心理危机干预援助队伍到现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协助学校开展对患精神疾病学生的康复治疗工作。

  第十 市住建管理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学校加强对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每学期至少1次;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每学期至少1次;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配合市教育局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会同市教育局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配合市教育局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每年定期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每年对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 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教育局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每学期至少1次。

  第十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每学期至少1次。

  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市教育局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每学期至少检查1次;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每学期至少检查1次;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每学期至少检查1次。

  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加强对学校的日常巡查,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对发现有安全隐患问题的,应要求其及时整改。

  二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

    二十二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组织实施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二十三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拟定学校全体教职工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方案,明确全校教职工安全管理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年级组长是所在年级的安全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所在年级的安全工作;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宿舍管理员是宿舍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具体职责由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印发)

  学校其他部门人员应当根据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方案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二十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乐昌市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环境整治工作,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集中排查整治,每月至少进行1次专项检查,及时消除影响师生安全的隐患。

   二十六市住建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二十七市公安局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八 市公安局、市住建管理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二十九 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机动车辆搭载学生。

  三十市文广旅体局依法禁止在学校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十一 市文广旅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三十二 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五章 安全教育管理

  三十三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采取合理形式开展防范诈骗、溺水、欺凌、暴力、毒品、酗酒、性侵害、网络沉迷,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食品和药品安全、网络安全、卫生防疫、心理健康等专题教育,定期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教育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严格落实“21530”安全教育制度。(“2”是每天两个时段,即上午、下午;“1”是最后一节课下课前一分钟进行安全提醒;“5”是每个星期五;“30”是指星期五下午放学前,或节假日放假前一天下午放学前进行30分钟安全教育。)

  三十四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每年面向小学高年级(四年级及以上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测评,并建立完整的“一生一档”,即《学生心理档案》。每两周开设一节心理健康教育课。

  三十五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与要求,每学期对学生集中进行一次关于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每学期应当对学生进行一次关于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一次关于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三十六 每学期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一次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三十七 学校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一次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三十八 市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与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治副校长。

  兼职法治副校长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每学期到校对师生进行法治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三十九 市教育局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每年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四十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每学期开学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

  四十一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鼓励和提倡监护人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四十二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市教育局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四十三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四十四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四十五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属于重大事故的,市教育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在未经市委宣传部同意的情况下,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接受媒体采访。对通过网络方式造谣、传谣等非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十六  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利用学校配备的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指导学校配合相关部门及时依法认定事故责任,综合运用行政调解、仲裁、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法治途径和方式理性化解各类教育纠纷,依法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七章 责任与考核

  第四十七 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考评体系,健全奖惩机制,将各部门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纳入平安乐昌建设考评指标项目,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突出安全过程管理、日常管理和安全专项工作的推进。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平安校园”创建等工作的开展,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发挥典型引领和模范带动作用。

  四十八 对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乐昌市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或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提请市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九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教育局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五十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及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一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五十二广东省南方技师学院(乐昌校区)以及学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五十三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