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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81MB2D24155M/2024-00065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2-04
名称: 乐昌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公布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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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日期:2024-12-04  浏览次数:-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建市函〔2024〕242号)要求,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以来,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开展了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查处了若干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为精准有效开展警示教育,以公示反面典型案例的形式达到“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实现曝光一片,震慑一片”的效果,现将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乐昌市某产业项目违法分包一案

   (一)基本案情

   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收到群众投诉,称乐昌市某产业项目涉嫌存在发承包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查实该项目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劳务作业交由个人实施,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二)处罚情况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2.1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决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罚款7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2.1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决定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乐昌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发包一案

   (一)基本案情

   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开展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嫌存在发承包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查实该项目建设单位在将项目整体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前提下,仍将该项目的消防工程肢解发包给某公司施工,存在违法发包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

   (二)处罚情况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55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法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作出罚款34765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55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法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2955元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罚款2955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案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