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乐昌市财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乐昌市财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主要包括: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活动、重要会议的主要情况等。
3.通知公告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预算制定、部门预算执行;政府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财经监督会计评估绩效评价;行政事业企业各类财政报表统计上报;会计管理工作;促进各项工作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4.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公开;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专项统计报告等。
5.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部门在广东政务网韶关市乐昌市网上服务链接。
6.其他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事项、机构组织增减;专项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等;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乐昌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www.lechang.gov.cn)开设乐昌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乐昌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乐昌市财政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机构职能”、“通知公告”、“财政预决算”、“办事指南”和“其他”五部分,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所需政府信息可通过站内搜索引擎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机构:乐昌市财政局
联系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68号乐昌市财政局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1-5554726,邮政编码:512200
互联网联系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1154/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乐昌市财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乐昌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www.lechang.gov.cn)下载,复制有效。申请人也可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乐昌市财政局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68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邮寄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68号乐昌市财政局。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乐昌市财政局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详见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财政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
附件1:乐昌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