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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韶关市乐昌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81006973727K/2024-00128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乐昌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4-12-12
名称: 关于2024年印发乐昌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认定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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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印发乐昌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认定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9  浏览次数:-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粤发函〔2018〕25号)、《广东省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项目实施办法》和《乐昌市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攻坚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5年)》(乐府办发函〔2023〕9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乐昌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认定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遴选办法(试行)》《乐昌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请向我局人事股和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发展室反映。

  


乐昌市教育局          

  2024年12月12日         

乐昌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认定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遴选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粤发函〔2018〕25号)、《广东省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项目实施办法》和《乐昌市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攻坚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5年)》(乐府办发函〔2023〕91号)精神,为加强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现制定乐昌市中小学认定骨干教师和骨干教师培训对象遴选办法:

  一、遴选数量和培训任务

  计划在课堂教学、学生培养、教学研究、示范带动和教师专业化发展等方面认定做出贡献的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800名和推荐200名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骨干教师认定对象含市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省和市“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各级名教师、名班主任和名校长以及市中心教研组成员、专兼职研训人员。

  认定的骨干教师在一年内需参加240学时的理论、跟岗和实践培训(“十三五”期间曾参加过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可免参加),须拿到培训结业证书才享受骨干教师待遇。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在两年内需参加480学时的理论、跟岗、实践和自学培训,须拿到培训结业证书才能申报骨干教师认定。

  二、遴选范围及名额分配

  遴选的范围为:全市中小学(含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中职、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市中心教研组在职研训人员。

  各单位骨干教师名额按在校生数的1%推荐(涵盖各学段各学科的老师),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按在校生数的0.5%推荐,个别学生数少的学校至少推荐一名骨干教师或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市教师发展中心不限定名额。

  三、遴选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身心健康,同等条件下有班主任工作经验者优先。

  (四)掌握并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熟练制作课件;熟练使用电子白板等信息化教学工具。

  (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本学科教学方面有特色,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承担过省、市、县级的公开课或培训,获省、市、县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教坛新秀、优秀教科研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及市名师工作室成员及各学科教学中成绩显著者可优先推荐。

  (六)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教学论文获得省、市、县级奖励或在省、市级刊物上发表。

  (七)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改革意识,有在实践中敏锐捕捉科研信息、确立教科研课题的能力,主持或参与过省、市、县教育科研课题的实验与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八)农村中小学校(指乡镇及以下学校)的教师可以在学历、职称、科研成果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九)市教师发展中心研训人员,教科研和组织管理能力强,具备教师专业发展和校本研修方面的规划能力,示范引领、具备培训指导能力,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能力和奉献精神。

  (条件一、二、三、四必须具备,条件五、六、七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十)中职学校教师,除符合上述一至六项外,还须具备:专业课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生产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平均每年在企业参加不少于2个月的企业实践锻炼;或参加省级以上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企业实践项目,并取得结业证书。文化课教师须到企业、生产服务、学校一线进行考察调研1次以上,或作为学生社会实践、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单位进行学生管理2个月以上,并形成1篇以上高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十一)学前教育人员,除符合上述一至五项外,还须具备:开展县级公开交流活动不少于1次,并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制作、案例设计分析等评比市级二等奖以上。

  以上所有条件,均要求是近五年以来所取得的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

  1.受市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邀请进行讲学、授课,担任评委等活动1次及以上;

  2.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名园长、市级以上名教师、名班主任或名校长工作室成员、乐昌市中心教研组成员和兼职教研员;

  3.获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市级二等奖以上;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及荣誉称号;

  5.近五年来曾参加过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骨干教师培训合格证。

  6.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如市级以上课题,省、市成果奖等)。

  (十二)其他

  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与骨干教师推荐条件一致,教龄可适当放宽,特别优秀的年轻教师,职称可放宽到初级。对学校推荐上来的骨干教师,如审核不通过,可作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

  四、遴选程序

  (一)各单位成立骨干教师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领导小组。

  (二)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乐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附件1)。

  (三)学校根据《乐昌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考核细则》评分,按得分高低确定遴选对象。

  (四)学校公示三个工作日。

  (五)市教育局人事股和市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初评,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报送至市教育局党组会议审核。

  五、材料报送

  (一)各学校上报材料

  1.评审报告一份(须说明评审过程及公示等情况)。

  2.《乐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市级骨干教师统计表》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各一份,各单位推荐的骨干教师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人选名单需根据推荐分数(按骨干教师考核细则评分)排序。

  3.考核对象师德师风证明材料盖章纸质版一份。(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出具)

  (二)个人材料清单

  1.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乐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纸质版一式两份(见附件1)。

  2.相关佐证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务聘任书、年度考核表(证明)、获奖证书、指导青年教师证明、承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示范课、公开课、优质课、以优质课、成果奖参评的相应业绩成果证书、专题讲座(报告)的文件或证书等,近五年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复印件。

  3.按“政治思想素质、任职资格条件、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教育教学实绩、帮扶青年教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学科研能力、优先推荐条件、其他材料”等9个方面规范提供佐证资料。申报人员将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佐证材料复印件扫描成PDF文件,按以上9个方面建立文件夹,将扫描的PDF文件分别装入文件夹,用U盘拷贝后报送。文件夹须注明姓名、工作单位、申报类别、学段、学科、联系电话等。

  4.纸质版资料须按《推荐条件》的顺序逐条装订成册(要求有对应目录页码,学校<园>审核盖章)。

  六、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园)要高度重视,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推荐工作,组织动员教师积极参与。

  (二)各学校(园)要成立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三)各学校(园)将推荐人选评审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于2024年12月20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市教师发展中教师发展室。

  联系人:乐昌市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发展室 黄守昭

  联系电话:5562961

附件:

        1.乐昌市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doc

        2.乐昌市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汇总表.doc

        3.中小学骨干教师名额分配.xls

     

  乐昌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选拔、培训、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指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和教育教学水平较高,在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起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包含县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省和市“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各级名教师、名班主任和名校长以及乐昌市学科中心教研组成员、专兼职研训人员。中小学骨干教师分为国家、省、市、县四个层次,根据《乐昌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认定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遴选办法》逐级推荐评定产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二章 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

  第四条 骨干教师选拔严格按照“比例相对稳定,缺额递补原则,通过个人申报,层层推荐,严格评审,择优录取,定期培养”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兼顾学校、学段和学科的均衡发展,严格按各级骨干教师的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按照骨干教师的不同层次,实行递进申报。韶关市级骨干教师原则上从县级骨干教师中选拔,省级骨干教师原则上从韶关市级骨干教师中选拔,国家级骨干教师原则上从省级骨干教师中选拔。

  第六条 县级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按全市专任教师的1%由市教育局组织选拔、培养。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身心健康,同等条件下有班主任工作经验者优先。

  4.掌握并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熟练制作课件;熟练使用电子白板等信息化教学工具。

  5.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本学科教学方面有特色,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承担过省、市、县级的公开课或培训,获省、市、县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教坛新秀、优秀教科研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及各学科教学中成绩显著者可优先推荐。

  6.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教学论文获得省、市级、县级奖励或在省、市级刊物上发表。

  7.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改革意识,有在实践中敏锐捕捉科研信息、确立教科研课题的能力,主持或参与过省、市、县教育科研课题的实验与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8.农村中小学校(指乡镇及以下学校)的教师可以在学历、职称、科研成果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9.市教师发展中心研训人员教科研和组织管理能力强,具备教师专业发展和校本研修方面的规划能力、示范引领能力、培训指导能力,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能力和奉献精神。

  (条件1、2、3、4必须具备,条件5、6、7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第七条  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方式采取个人申报,学校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学校推荐初步人选后,教育局最终确定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第三章  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训

  第八条  选拔出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由相关培训部门组织培训和发证。

  第九条 县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由乐昌市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培训,每批培训期为两年,分三期进行培训,培训不少于480学时。具体如下:

  1.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骨干教师树立现代教育观念,系统掌握学科教育理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取得成功教育经验,在本地区产生一定影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指导、示范、带头作用。

  2.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实践和自学三个部分。

  (1)理论部分(160学时)

  理论培训主要以通识培训为主,形式为集中培训,时间为10天,另外安排10天考察。培训集中在寒暑假期间或双休日。具体内容为:

  ①现代教育理论与教育思想;

  ②新课程理念及其基础理论;

  ③国内外教育改革现状与发展趋势;

  ④教育科研的理论与方法;

  ⑤现代教育技术的理论与运用;

  ⑥心理健康与心理咨询;

  ⑦课堂教学艺术;

  ⑧教育法规与师德修养。

  (理论部分内容可随着教育改革和发展适时调整)

  (2)实践部分(160学时)

  ①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在活动中学习名师经验,研究其成长规律,分析总结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②针对学科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③开展学科教学改革实验,承担科研任务。两年内必须独立承担1项与本学科密切相关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课题;

  ④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撰写教学论文和实验报告。每年至少在县级以上(含市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获奖1篇以上论文或实验报告;

  ⑤每年在本校至少做1次示范课或研究课。

  (3)自学部分(160学时)

  ①结合自己实际,主动学习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

  ②按规定订阅报纸杂志,学习先进教育教学经验,了解教育信息;

  ③学习要有计划,有体会,有笔记,自学笔记每年不少于六千字;

  3.培训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1)建立全面的培训管理制度,确定负责任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严格出勤制度,实行档案管理。

  (2)深入研究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学特点和规律,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聘请责任心强的培训教师,教学需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提倡研讨式、互动式,逐步探索和开展网络教学。

  (3)学员需填写好《学员登记表》《教育科研课题登记表》《教育教学实践考核登记表》;每学期均要提交本学期本人业绩材料;学员的考核成绩根据学员的出勤情况、作业质量及学习态度给出评定。由培训单位填写到《学员登记表》成绩栏中;学习期满,每名学员要完成一篇高水平的论文或教育科研课题报告,以上均装入本人档案中。

  (4)培训部门要在第一期和第三期集中授课结束前进行两次教学反馈,征询学员意见,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5)研训部门要创造性开展工作,特别是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设计和安排。要加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强化实践环节,积极发挥指导教师和任职学校的作用,培训期间至少要进行两次教学研究课或观摩课活动。

  (6)档案材料由培训部门专人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信息库,进行骨干教师网络化管理。

  (7)符合结业条件的学员,由培训单位填写《乐昌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和结业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结业证书由教育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发放至本人。培训期间累计缺席2天(16课时)的,不予结业。

第四章 骨干教师认定

  第十条 骨干教师从已取得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的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中产生。

  第十一条 不同级别骨干教师的认定,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下发文件、颁发骨干教师证书。

  第十二条 市级骨干教师认定程序:

  1.已获得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的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填写《乐昌市骨干教师审批表》。

  2.市教师发展中心提供骨干教师参加市级培训的基础材料。

  基础材料包括参加培训的出勤、完成作业情况、学习态度情况、科研情况、示范课、送课下乡情况、发表论文情况、帮带青年教师情况等。

  3.市教育局组成评审考核小组依据骨干教师考评办法,深入学校对参评的骨干教师进行考核。主要考核骨干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师德表现、教学业绩等方面情况,同时请师生对骨干教师进行民主评议。

  4.评审考核小组将考核情况汇总,按考核成绩排名,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并下发文件公布认定名单,颁发骨干教师证书,证书由教育局统一印制,统一格式,统一编号。

  5.未通过骨干教师考核认定的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培训对象资格。

第五章 骨干教师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骨干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善于创新,做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

  2.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掌握现代教育教学理念和技能,保持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

  3.注重学习和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严谨治学,不断学习和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在本学科中成为全市教育教学、科研的骨干力量。

  4.所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保持较好的教学水平和成绩。

  5.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含送课下乡)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至少要在校、市(片)范围内承担1—2次示范公开课或研究课,并积极参与送课下乡,起带头和示范作用。

  6.熟悉和掌握学生发展的规律,德育和班主任工作取得明显成绩。所带的班级班风良好,在同类班级中一贯突出。

  7.掌握现代教育技能,同时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及了解学术前沿的意识,并能将其与教育教学相结合。

  8.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市、本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或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要特别注重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有研究过程的原始材料和阶段性成果。每年至少有一篇高水平的论文、经验或教科研报告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论文评选中获奖。

  9.指导、培养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主动与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具体的培养人选。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每年有计划地指导2—3名青年教师,市级、县级骨干教师每年有计划地指导1名青年教师,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带动作用;每学期在学校或市教研活动中评课不少于20课时;每年在本市、片区、校内做示范不少于2课。

  10.本着人才资源共享原则,承担完成市教育局交给的教育教学、支教讲学、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等有关工作任务。

第六章 骨干教师待遇

  第十四条 各级骨干教师是评选本级学科带头人、名师、专兼职教研员和学科中心教研组成员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表彰各级各类先进、推荐特级教师、职称评聘等专业人才选拔时, 专任教师中骨干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后备干部选拔中,同等条件下骨干教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骨干教师优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要定期组织骨干教师体检,对生活上发生困难及患重病的各类骨干教师,学校和教育局及工会组织应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 学校要安排资金支持骨干教师培育工作。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

  2.考察进修、深造提高;

  3.参加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4.购参考书、打印材料、外出培训、考察学习等。

  第二十条 市高层次人才领取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绩效的发放按每年考核情况发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第二十一条 教育局和学校要积极为骨干教师进修的提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有关学术交流、考察学习和业务进修等。

  第二十二条 教育局和学校要积极支持骨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对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鼓励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二十三条 骨干教师所在学校,要加强骨干教师的培养,为骨干教师的工作、学习、进修和参加学术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骨干教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骨干教师认定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均实行局、校两级考核管理。学校负责骨干教师任职情况、教学实绩、教育科研、自我学习、参加培训、送教帮扶、示范辐射、表彰获奖等情况的记载。教育局负责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及相关材料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考核制度。各级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骨干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根据骨干教师履行职责情况,每三年对其进行续认或取消骨干教师资格。

  1.各学校依据本校实际,充分发挥民主,成立学校骨干教师考核领导小组,制定本校各级骨干教师的管理细则,依据本校骨干教师考核细则,每学期对本校骨干教师考核。

  2.教育局组织成立骨干教师考核小组定期对已认定的骨干教师进行跟踪考核。考核小组由人事股、教师发展中心、督导室相关股室相关人员组成,主任由教育局局长担任。

  3.考核内容依据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骨干教师所应履行职责及本学校有关要求,结合实际,采取量化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校考评、考核委员会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考绩档案。骨干教师所在单位要按相应级别建立骨干教师考绩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息库。教育局、骨干教师所在学校要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准确记录骨干教师考核档案和综合情况,实施网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骨干教师联系制度。教育局要与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和意见。适时组织经验交流、讲座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作用,为提高基础教育师资水平服务。

  第三十条 每年下半年,由骨干教师本人根据《乐昌市骨干教师学年度考核细则》进行自评,提交业绩材料。学校对各级骨干教师根据个人业绩考核,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报教育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  教育局对学校各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考核分高于70分低于90分为合格,考核分高于90分为优秀,但优秀比例不能超过学校各级骨干教师总数的15%。

  2.任期内考核优秀者,推荐为上一层次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3.任期内考核合格者可连选连任。

  4.当年度骨干教师考核不合格者,由学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任期内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骨干教师称号。

  第三十二条  在任期内,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学校报教育局备案后,取消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骨干教师证书: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纪受到教育局通报批评或处分的;

  2.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等工作,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

  3.不能为人师表,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不在教学一线的;

  5.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者;

  6.任期内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取消骨干教师称号,市高层次人才取消高层次人才津贴;

  7.不参加当年度骨干教师考核的,取消骨干教师称号。

  第三十三条 病重不能履行骨干教师职责的,保留骨干教师称号,市高层次人才不发放骨干教师绩效。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在骨干教师评选、考核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作不实证明,影响骨干教师评选、考核的,除批评教育外,当年不评优不评先;教师当年师德考核按不合格档次处理,教学行政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       

  第三十五条  在骨干教师培训过程中,学校不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培训考核管理不严格,影响骨干教师培训质量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应取消骨干教师资格的,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予以取消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群众举报不予理睬,经市教育局查实的,除给予相关人员处分外,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社会发展对教育的新要求增减相应内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新制定的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新颁布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乐昌市在职在岗的中小学一线各级骨干教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乐昌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考核细则.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