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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0281006974404E/2023-00023
韶关市乐昌市廊田镇政府
2023-06-01
廊田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06-01

廊田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设立廊田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案审会成员组成

  第二条  案审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  任:由镇党委书记担任,负责案审会全面工作。

  副主任:由镇长担任,协助主任工作。

  成  员:分管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镇领导,纪委书记,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中队负责人,驻镇法律顾问,具体执法事项部门的分管领导。

  其他案审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增补的,由主任指定。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处理案审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审议范围

  第三条  案审会对以下以廊田镇人民政府名义立案查处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审核决定。

  (一)对自然人拟处罚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处罚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拟给予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案件;

  (三)拟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违法的案件;

  (五)拟撤销或者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六)办案人员对案件定性或者量罚存在较大分歧,难以统一意见的案件;

  (七)案件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情节,拟作出从轻、减轻、从重等行政处罚的案件;

  (八)案件存在自由裁量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办案中队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行政处罚案件;

  (十)需要提交案审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四章  议题提请

  第四条  办案中队向案审会办公室提出案件审查申请。办案中队提请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详细报告提请讨论决定的案件情况,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执法过程、明确的拟处罚意见及相关法律依据、行政规章等。

  第五条  案审会办公室根据办案中队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办案中队提交的议题不属于案审委员会审议范围、书面报告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案审会办公室应当提出意见由办案中队修改、补充。

  第六条  案审会办公室根据案件的办理情况,报请案审会主任决定案件审查委员会召开的日期、参会人员及会议议程,办案中队负责准备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并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将案件相关材料分发至各参会人员。出席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研究,准时出席会议。

  第七条  案审会原则上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亦可由主任指定人员主持。

  第五章 议题审议

  第八条  参加案审会成员人数需为奇数且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  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议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案中队汇报案情。汇报内容包括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观过错、事后态度及调查取证、适用法律、处理争议、处罚建议等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故意隐瞒与案件处罚有关的情节。

  (二)案审会办公室报告案件的初审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供参加讨论人员参考。

  (三)参会案审会成员就案件的争议问题逐一、独立地发表意见和看法,对案件疑点可直接向参会的办案中队有关人员询问,展开讨论。

  (四)法律顾问、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业务镇领导、案审会副主任、案审会主任依次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总结各方面意见,由参会案审会成员表决,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条  案审会成员拥有表决权,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会议中提出的各项意见进行表决,以获参会案审会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赞成的意见为会议决定。如遇各意见表决数相等或弃权数过半的情形,由主任作出最终决定(主任因故不能参会的情况下由主持会议的副主任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将讨论过程和决定进行记录,并请参会案审会成员审阅后签名,作为执行依据,装入案件副卷。

  第十二条  案审会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对违法事实的审核、对案件程序的审核、对案件证据的审核、对案件定性及处罚是否适当、对自由裁量权使用的审核等内容:

  (一)审查案件的主体、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构成处罚依据;

  (二)审查案件承办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

  (三)审核案件证据是否确实且充分,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晰;

  (四)审核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用语是否严谨;

  (五)审核当事人是否应该给予处罚,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自由裁量权在案件办理中的使用是否恰当;

  (六)审查案件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案件,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会议纪要。集体讨论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和决议内容。非案件审议委员会成员未经许可,不得参与或旁听案件审议委员会议事。

  第十四条  案审会作出的最终决定,须无条件遵照执行。由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督察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凡是以廊田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法律文书必须经案审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加盖单位印章。任何办案中队不得擅自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5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