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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乐昌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810069737514/2023-00023 分类:
发布机构: 韶关市乐昌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3-10
名称: 乐昌市民政局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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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民政局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23-03-16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我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实现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单位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决策行为和程序必须依法进行。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民政改革、发展、稳定,对民政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以局党组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以及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

  3.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4.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5.重要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事项。

  6.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制度等。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重要人事安排)

  1.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由民政局作出的人事任免、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3.其他需由民政局任免的干部事项和人事安排。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年度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上级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2.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维修项目。

  3.重大国有资产产权处置、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4.重大项目活动安排。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大额度资金使用,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资金的使用,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

  2.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达到5000元以上的项目。

  3.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组会议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市民政局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组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党组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征求意见。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透彻了解本地本单位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3.沟通协调。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议题内容涉及多个股室的,分管领导应召集相关股室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形成成熟一致的意见。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民政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其中研究人事任免的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会前应向党组书记请假。党组会议可根据相关内容确定相关股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列席。

  2.充分发表意见。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先由分管领导或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报告和介绍相应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班子成员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4.记录存档。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存档。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会议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1.党组书记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股室和下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管职责。各分管领导必要时应向党组会议汇报执行和监管情况。

  2.班子成员要自觉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推进决策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3.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启动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部门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其它

  下属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各自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设备购置和固定资产处置需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