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乐昌市司法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情况等。
2.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本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单位重大活动情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及召开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会议和业务部门工作会议的主要情况等。
5.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主管各项业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办理相关业务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法治宣传、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业务工作情况。
6.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本单位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8.其他
主要包括:本单位人事任免,评议活动公告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乐昌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乐昌市司法局(地址:乐昌市人民中路70号)查阅。
(二)公开的方式
主要通过乐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echang.gov.cn/)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乐昌市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地址:乐昌市人民中路70号,邮政编码:512200;
联系电话:0751-5553292;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乐昌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韶关市乐昌市司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51148/choice)上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司法局办公室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乐昌市人民中路70号,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录乐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详见乐昌市司法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