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审〔2025〕17号
广东沃府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沃府实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广东沃府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韶关市乐昌市廊田镇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金岭四路7号,拟在现有厂区内开展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利用现有已建成的10号厂房作为生产车间,同时新增废气处理装置等,其它工程等依托原有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有搅拌、注塑成型、检验、喷漆、烘干、包装,年产家电塑料配件2000吨。本项目总投资7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不新增劳动定员,从原有项目中调配;年工作300日,实行每日3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
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组织建设及生产。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喷枪清洗废液和水帘柜、水喷淋塔喷淋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循环冷却水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每月更换一次,更换下来的循环水补充至喷淋塔作为喷淋用水,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注塑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往1条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往1条15m排气筒高空排放,以上注塑废气和喷漆废气污染物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分别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加强全厂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有效提高废气收集能力。本项目运营期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设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
本项目实施后,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应控制在2.38吨/年以内,VOCs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韶关乐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VOCs减排项目中替代。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自行上传至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一但发生风险事故,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至最低限度。
四、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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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