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及《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对我市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乐昌市医疗机构注销名单.xlsx
乐昌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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