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加强武江水域渔业资源保护,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合理开发、规范利用及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保障乐昌峡水利枢纽正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乐昌峡库区特定水域设立禁渔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
(一)乐昌峡枢纽禁渔区
乐昌峡枢纽大坝坝上1500米起至坝下900米止之间的水域;
(二)九峰水禁渔区
九峰水鸡公渠出水口起至九峰水与武江交汇处止之间的水域。
禁渔区范围由市农业农村局建立显要标志明示。
二、禁渔区禁止事项
(一)乐昌峡枢纽禁渔区内全年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垂钓活动,九峰水禁渔区内全年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二)禁渔区内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和其他任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三)禁渔区水域内禁止投放捕捞网具、养殖网箱等设施;
(四)禁渔区内禁止渔业船舶、“三无”船舶、竹排、木筏等航行、停泊、搁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渔区内其他禁止行为。
三、禁渔区管理要求
(一)禁渔区管理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大源镇政府负责实施乐昌峡枢纽禁渔区管理、两江镇政府负责实施九峰水禁渔区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水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合作,协助开展禁渔区内渔业执法管理工作,维护禁渔区的正常秩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情节较轻的依禁渔区水域分别由大源镇政府、两江镇政府依法查处,情节较重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乐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