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提高用水效率和取用水管理水平,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乐昌市发展改革局、乐昌市水务局、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制订了《乐昌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第十五届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施行。
依据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主要内容
1.确定实施范围: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2.确定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分三档: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
(2)超定额(超计划)20%以上40%(含)以下的水量加价15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对符合产业导向扶持政策的重点企业实行差别化加价制度,凡经产业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市“倍增计划”试点和协同倍增企业等重点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50%、100%、1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
3.确定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随自来水用水量一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4.确定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计量周期按照水务部门用水定额管理或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乐昌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24日
点击查看文件:关于印发《乐昌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