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
乐昌市鼎丰机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做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韶环(乐昌)罚催〔2023〕1号),2023年2月16日执法人员进行直接送达,但你公司已停止生产,已在你公司卷闸门处张贴;进行邮寄送达到你公司地址和法人身份证地址,均无法联系到收件人,已退回我局,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韶环(乐昌)罚催〔2023〕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韶环(乐昌)罚催〔2023〕1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6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韶环(乐昌)罚催[2023]1号
乐昌市鼎丰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W26B
因你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0]5号)后至立案调查之日(2021年7月3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建成且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工作即投入生产,属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情形,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佰贰拾万元(1200000.00元)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乐昌)罚[2021]4号)} ,已于2021年10月19日送达你公司,要求你公司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将罚款壹佰贰拾万元(1200000.00元)缴纳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办公室领取)。
2.对上述催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公司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3.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丘德胜
联系电话:0751-5573193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滩路67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