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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的通知

乐环〔2021〕10号

各股室: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韶办发〔2019〕44号)和《中共韶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内设机构设置等问题的批复》(韶机编办发〔2021〕95号)文件精神,经局班子2021年3月26日会议研究,现对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明确如下:

    一、职能配置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分局实行“局队合一”,设立执法股或执法大队,主要负责派驻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对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工作,协助处理辖区内涉及生态环境的应急事件;完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安全、保密、政务公开、财务、资产管理、人事、党群等工作。

   (二)综合股。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工作。协助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织、协调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补偿以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等有关工作。承担委托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负责本辖区生态与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法规股。负责依法行政及法制审查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协助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助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执法股。负责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承担生态环境信访、维稳、安全生产、扫黑除恶、打击走私等工作。配合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镇(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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