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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乐昌)责改决〔2024〕5号

乐昌市强盛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唐*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54G****0

    经营场所:乐昌市长来镇灵口长颈冲自建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8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执法人员陪同广东省第二轮第四批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查组(以下简称“省督查组”)对乐昌市强盛生猪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抽取养殖废水到异位发酵床的管道有破损,在破损处有部分养殖废水形成径流排入了周边旱田。省督查组委托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养殖场上述流入外环境的养殖废水水质进行了监测。根据8月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58号】显示,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1440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标准值400mg/L,超标2.6倍;氨氮:259mg/L,超过标准值80mg/L,超标2.2375倍;总磷:1440mg/L,超过标准值400mg/L,超标2.825倍。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4年8月5日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58号】1份;

    3.2024年8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乐昌市强盛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经营者唐良桂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养殖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上述问题,规范使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你养殖场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

    鉴于你养殖场首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经我局综合考虑,根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告(韶环〔2023〕70 号),我局拟决定对你养殖场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限为30天(截止时间2024年10月8日)。

    请你养殖场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养殖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贺同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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