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乐昌市政府门户网站欢迎您!               今天是:
智能机器人 | 网站无障碍 | 适老版 | 手机版
| 简体版 | 繁体版
当前位置:首页

关于调整《黄圃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一、黄圃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切实做到公车公用、合理调度、节约开支、保障行驶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公务车辆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

  第二条 用车范围。

  (一)镇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重大会议活动;

  (二)镇政府公职人员公务下村服务群众等有关活动;

  (三)应急和处置突发事件用车,包括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应急事件处置;

  (四)机要文件专递用车(指需要专车递送的特殊机要文件);

  (五)其他特殊公务情况用车;

  (六)严禁公车私用,非公务期间,公车必须实行定点停放在政府院内,不准私自用车。驾驶员出车到市区执行公务,原则上需当日返回,将车辆停放在政府院内,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告知党政办并说明原因,同时,需将车辆停放在政府停车场内。  

  第三条 派车流程。本镇工作人员使用公车前,由用车申请人在乐昌市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上进行申请,需详细填写派车时间、派车地点、返程时间、乘车人等基本信息,党政办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进行公务车调度审核后方可指派车辆,派出后由指定驾驶员接单后开始行程,返回后驾驶员需及时登录平台结束行程。  

  第四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领导,负责驾驶指定车辆,做好车辆保养维护及安全工作。非指定的专职驾驶员或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公务用车,如他人驾驶公务用车出现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车辆维修。

  (一)严格按照《乐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及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

  (二)办理车辆维修的程序为:驾驶员向党政办分管领导提出维修申请并说明维修项目,需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2),由党政办分管领导对申请修理车辆进行核查,确需进行修理的在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驾驶员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护。由党政办分管领导在定点维修企业填写的《乐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报价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修理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车辆维修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党政办分管领导在《乐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或在保修期内未得到及时免费返修,以及对维修企业的服务态度、收费标准有异议的,驾驶员要主动配合党政办分管领导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

  第六条 车辆保险。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到指定保险公司办理,险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由驾驶员按照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审批、报账。

  第七条 汽油费管理。所有公务用车加油必须使用加油卡,加油卡由镇党政办统一保管,每次加油必须打印票据存档,严控油费开支。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镇所有公务用车必须按要求张贴指定公车标识,一律停放在镇政府院内,未经批准不得停放到其他地方。如私自将车辆停放在院外,发生车辆被盗、被损坏等事故,均由用车人和驾驶员负责;原则上不得将公车停放在旅游景点、休闲娱乐等场所,一经查实,镇纪委将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婚丧喜庆、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未按上述用车程序办理用车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用车人和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修理费用由用车人和驾驶员负担,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务用车不得外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包括自行出资,占用别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购置车辆的情形)。

  (四)公务用车若需报废或过户更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审批,不得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或相关部门,不得提前报废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如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黄圃镇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和《乐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乐府办〔2014〕108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一律事前报批,凭公函对口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黄圃镇公务接待清单(附件3),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条  凡上级部门及友邻乡镇来人指导、检查、交流工作、各种考核等,确因工作需要就餐的,应出具公函,在分管领导许可同意的情况下,由分管后勤的领导安排工作餐一次。一般情况下按以下标准接待:中、晚用餐标准每人不得超过50元。未经主要领导同意或无公函接待视为私自由接待,相关费用由经办人承担。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以地方“土菜”为主,精选本地绿色食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场所原则上安排到政府饭堂,若因工作需要临时需要外出就餐的,在黄圃镇区就餐的由分管后勤的领导审批,在黄圃镇区以外就餐的须经镇长审批同意;且不得挂账、及时结算、持票报账。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一般由经办人与分管领导参加,必要时主要领导参加,严禁客少主人多的现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由分管后勤领导安排到本镇范围内的定点旅店住宿,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

  第四条  禁止无事由的公款吃喝,镇机关会议参与人员或机关人员因事加班,确需就工作餐的,到党政办领取填写《黄圃镇工作用餐申请表》(附件4),经分管领导签字证明,交分管后勤领导安排,标准按30元/人次。

  第五条  原则上禁止异地接待,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地接待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按标准接待。在指定接待点以外就餐的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者相关审批件和接待清单。经办人在取得原始发票并签上事由、经手人后,应附上相关公函,15个工作日内,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认后,交分管后勤领导审核,再由镇长审签,如无特殊情况,过期后作无效处理。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如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黄圃镇政府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含开会、学习)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镇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内控管理,规范因公出差审批程序和差旅费预算管理,有效控制差旅费规模,依据《关于印发乐昌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乐府办〔2019〕77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黄圃镇政府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审批内容和程序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详细填写《乐昌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公务出差(含开会、学习)审批单》(附件5),注明出差事由、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交通工具、同行人员等,内容务必详实全面,严禁出现“因公出差”等模糊事由。《乐昌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公务出差(含开会、学习)审批单》或会议、培训文件是报销差旅费必附依据。

  (二)因公务紧急,未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出差归来补办手续并说明原因。

  (三)出差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说明原因,出差归来后,在出差审批单上如实填写实际的出差日期,并由审批人确认。

  第三条  出差审批权限

  部门、站所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站所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部门、站所负责人出差,经分管领导同意,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出差报镇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条  附则

  (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乐昌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乐府办〔2019〕77号)实行,具体程序为:部门负责人审核出差情况(审核出差事由、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交通工具、同行人员等是否属实)→镇会计审核报账票据及凭证(审核报账票据及凭证的真实性、及报账金额是否符合黄圃镇差旅费管理制度)→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镇长审核。

  (二)出差原则上不允许报销餐饮费,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给予报销餐饮费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或来电记录单及票据按(乐府办〔2019〕77号)报销。

  (四)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如发现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如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黄圃镇差旅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镇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印发乐昌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乐府办〔201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费用,凭据报销。无住宿发票的或出差目的单位有食宿安排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到乐昌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住宿费240元以内/天,凭据报销,超过240元/天的只报销240元/天,多出部分由出差人自己支付。到乐昌市区出差,需要住宿的人员住宿费160元以内/天,凭据报销,超过160元/天的只报销160元/天,多出部分由出差人自己支付。(不含家在乐昌市区居住的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购买服务人员)。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出差目的单位有食宿安排的,一律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无食宿安排的,实行定额包干:韶关市外(除湖南省与我镇交界周边地区)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韶关市内(含湖南省与我镇交界周边地区及乡镇)出差,发生住宿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不发生住宿且不能按时回家就餐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在镇辖区范围内下队的,不予补助伙食费。

  第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韶关市外(除湖南省与我镇交界周边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韶关市内(含湖南省与我镇交界周边地区及乡镇)出差的每人每天30元。单位有派公车往返接送出差人员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我镇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八条  我镇工作人员被乐昌市或乐昌市以外单位(含乐昌市市直单位,下同)抽调到乐昌市外单位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单位报销;

  (二)在外单位开展专项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由抽调单位按当地规定执行,在原单位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乐昌市内出差经主要领导批准除外)。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住宿费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购物卡、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含财政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按《黄圃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含财政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制度》(黄府发〔2020〕1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黄圃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如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黄圃镇会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镇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保障会议质量,节约会议费用,根据《乐昌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制度》(乐府办〔2014〕9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条  不管召开何种会议,主办部门、主持人员会前都要认真做好会议和各项筹备工作,确保会议达到预期目的,收到理想效果。

  第三条  实行与会人员签到考勤制度,由党政办或主办会议部门负责,签到册或点名册附后备案。参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会,不迟到、不早退。因事不能出席或不能准时出席的应当事先向镇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期间与会人员手机应关掉铃声或设置到振动状态,接听电话必须到会场外,禁止随便退场,自觉维护会议秩序,参会人员须认真做好会议笔记。

  第四条  实行会议记录制度,每次会议内容、形成意见都应做详细记录,备案可查。

  第五条  会议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一)各类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1.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党代会、人代会;

  二类会议是指以镇委、镇政府名义召开的全体镇村干部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2.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镇委、镇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由举办部门填写《会议申请表》(附件6),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数、经费预算等事项,经本镇财务部门审核后,交分管领导审批→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镇长审批。

  (二)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一、二类会议的时间安排、与会人数严格执行批准文件。三类会议的会期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00人。除一类会议或批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二类会议外,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居住在会议所在地(黄圃镇区内)的代表、其他与会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代表随行司机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任何费用。参会代表以外地居住为主的,可适当安排会议用餐。

  (三)各类会议一律在政府会议室召开,会议用餐一律在政府饭堂,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等其他费用。一类会议用餐原则上不超过50元/人/餐。其他会议用餐原则上不超过30元/人/餐,全镇性重大会议费用(含用餐费用)由镇班子会议实行“一会一议”。

  (四)会议费用原则上从镇财政预算经费中列支,在“会议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和摊派。

  (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和批准文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会议费开支内容。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超标准、不得超范围的开支。

  (六)会议费实行通报制度,每年通报1-2次,通报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支出情况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如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黄圃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内部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镇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合理调配,保证重点;统一管理,严格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各部门、镇属事业单位和各站所。第二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四条  收入来源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由镇财政所和财会办实行统一核算,统筹安排。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五条  各项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各项开支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各项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备,单据必须合法。须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加盖填制单位(机关、企业、商店等)印章。

  原始凭证要填写正确,内容齐全(列明单位、品名、数量、单价、数额等,商品种类较多的,应附采购清单),并有经办人签名。单据报销封面要有经手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领导、镇长签名方可作为报销依据。  

  第七条  实行财政负责人审批管理办法,各项经费开支事前均需向分管财经领导汇报,由分管财经领导向镇主要领导审批,严禁先用后批,事后再报。其中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要经镇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无班子会议纪要的坚决不予支出。

  第八条  经费报销程序。经办人整理好相关凭证并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到镇财政所交会计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报销标准进行审核,再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镇长审批,最后由镇出纳结算。

  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审核→镇财政所会计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镇长审批→镇出纳结算。

  第九条  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不得报销,特殊支出事项,需报镇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项补助、专用基金、专项借款、其他专项资金、业务经费等)要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标准办理支出。

  第十一条  镇机关工会经费支出,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资金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库存现金管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确保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库存现金限额为1万元,超过限额的现金,当日必须存入银行;除在规定的范围内用现金支付外,正常运行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工作需要,逐级申请,由分管党政办的领导核实后报镇长审批。固定资产的购置,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购进、调入、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人员应及时建账和造册登记,党政办要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维修、报废的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毁损,会计人员要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镇党政办、财会办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各类资产实行分类编号、动态管理、定期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各部门领用的固定资产,其部门负责人有保全管理固定资产的责任,固定或相对固定使用资产的个人负有保全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

  第五章 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镇监督执纪领导小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机制的建立和经费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和人员的设置情况等。

  第十五条 财务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分别由出纳、会计保管,任何情况下不能由一人保管,做到印鉴与空白支票、收据等分离保管。财务印鉴仅限于签发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办理异地结算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账务处理程序。按照岗位责任制,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并按规定签字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外原始凭证,会计、出纳有权拒绝受理,不能作记账凭证,待完善后方可作记账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会计的核对工作。会计应每月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与总账的发生额和余额;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核对有关存根联与入账联。

  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编报要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每月终了5号前(节假日顺延)完成会计报表的编制,由镇财政所会计、财政所所长签名,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核后,送镇长审阅,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镇财政所在每月终了5号前(节假日顺延),要将全镇收入、支出情况(每年1月到上月情况)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和镇长。重大财政资金或有明确支出时限的资金,要实行特事特报,不得延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度即行废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专项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财会办、财政所负责解释。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