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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教育局 乐昌市公安局 乐昌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乐昌市校车标牌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各公、民办幼儿园:

  为全力保障全市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条)《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的相关要求,现将《乐昌市校车标牌办理工作规范》及相关的申办处理要求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校车标牌申办工作,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

  


乐昌市教育局                     乐昌市公安局



  乐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5日            

  

乐昌市校车标牌办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在乐昌市内设立的学校、幼儿园办理校车标牌业务。

  第三条  学生应就近入学,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接送学生,且每台校车连续运行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以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第四条  学校或者幼儿园(以下简称“申请人”)使用市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校车申请审批表、校车标牌申请材料目录、内容要求和材料样本,按要求规范填写审批表和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校车使用许可(标牌)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证明复印件

  (四)校车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驾驶证(校车驾驶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公办学校免)

  (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申请人同意在车身上标注全市统一的校车标志的承诺书

  (十)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十一)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复印件

  (十二)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十三)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校(园)方与校车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随车人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十五)校车外观(包括正面、侧面和后面)和内部照片

  (十六)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十七)校车维修企业相应资质的证明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使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玻璃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供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材料,对申请人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校车行驶路线方案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一)(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校车运行线路方案进行复审,对是否具备校车通行条件进行审批,校车通行条件要求另行制定(附件2)。申请材料(十二)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检验合格、校车司机资质进行审核。审查材料(二)(三)(四)(五)(六)(十)(十一)(十五)(十六)(十七)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规定事宜以《条例》《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乐昌市办理校车标牌业务工作流程表.docx

附件2:乐昌市公路通行校车条件审核要求.docx

附件3:校车使用许可(标牌)申请表.docx

附件4: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材料的内容要求.docx

附件5:办理校车标牌材料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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