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乐昌市中小学(幼儿园)校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乐昌市教育局 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昌市中小学(幼儿园)校服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校服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选用程序,确保校服质量,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依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和《韶关市教育局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韶关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意见的通知》(韶教联〔2021〕1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乐昌市各中小学、公办幼儿园(以下统一称学校)。
二、责任主体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育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
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负责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
三、选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购买校服的原则。
第六条 校服设计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校服设计应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七条 发挥校服德育载体和管理抓手作用。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探索。参考国际普遍做法,统一着装上学成为普遍共识,各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具体的实现方式,健全和落实各项制度,加快形成有效的校服管理服务体系。
第八条 学校要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校服款式和套装,校服一般分为运动服、礼服两种款式,每个款式按季节一般可分为春秋装、夏装、冬装。
四、采购管理
第九条 学校采购校服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形式。校服采购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单位指导,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企业进行地方保护的行为,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要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为采购工作夯实基础。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成交供应商、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采购资料、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样衣等)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校服质量应符合或高于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采购单位在进行校服采购时,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
第十四条 校服供应商或公司与学校签订采购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明确相关要求,确保采购单位在接收校服时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校服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各采购单位要建立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将备案材料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监管。校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采购校服一经发现质量问题,采购单位要立即与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的情况,依法查处在市场上发现的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建立本地区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 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由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购单位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充分发挥12345、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及时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六、发展保障
第十九条 学生校服费由校服供应商或公司按规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 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附件: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pdf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最新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