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学前教育集团:
现将《乐昌市教育系统捐资助学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校(学前集团)遵照执行。
乐昌市教育局
2025年5月26日
乐昌市教育系统捐资助学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教育系统捐资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其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学校,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特殊学校。
第三条 捐资助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出于公益目的,自愿向我市学校和学生捐赠资金或实物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 社会捐资助学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不得未经相关机构或管理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
第五条 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社会捐赠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教育事业中来,推动我市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捐赠行为应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意愿、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检阅。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捐资助学,广泛宣传捐资助学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 捐资助学的来源及原则
第八条 捐资助学的来源
(一)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捐赠的资金或实物。
(二)社会各界人士及学校教职工、学生捐赠的资金或实物。
(三)其它捐赠。
第九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捐赠须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不接受以下情形的捐赠:
1.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
2.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
4.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
5.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环保等标准和要求;
6.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境内外捐资助学的团体和个人;
7.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捐资助学的形式
第十条 捐赠财产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学校校舍建设改造、设施设备采购等改善办学条件。
(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
(四)其他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奖(助)学金,该项目设立的时间跨度由学校与捐赠方协商确定。
(二)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定向结对资助学生,可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形式,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人数不限,数额不限,时间不限。
(三)学校接受捐赠时,可与捐赠方就捐赠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署捐赠协议。
第四章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捐赠方权利
(一)凡为学校捐资助学的,学校需向捐赠方开具正规财务收据。
(二)对大额捐赠,学校可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可选择适当时机举办捐赠仪式,邀请有关领导及新闻媒体参加。
(三)学校根据捐赠方意愿,有针对性的协商制定相应的奖励、资助管理办法。
(四)捐赠方对其捐赠款物可约定用途和受益对象,进行定向捐赠。捐赠方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 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五)捐赠方有权检查有关使用账目,有权质询其所捐财物的去向。
(六)捐赠方可向受助人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建议。
第十三条 捐赠方的义务
(一)捐赠方应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捐赠协议,确保捐赠资金(实物)及时、足额(足量)到位。
(二)捐赠方应尊重受助人,保护受助人的隐私和自尊心,不可向受助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三)所捐赠的资金和物品为捐赠方合法所得。
(四)捐赠方不可在捐赠协议之外借捐赠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更不可利用捐赠机会进行宗教、迷信、反动等宣传。
第十四条 受赠人权利
(一)受赠人有权在捐赠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支配所获资助。
(二)受赠人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和隐私不受侵犯,有权拒绝捐赠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三)受赠人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如实宣传捐赠方的义举。
第十五条 受赠人义务
(一)受赠人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支配所获资助,不可将资助用于奢侈性消费或其它不当消费。
(二)受赠人可根据需要,经学校同意向捐赠方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三)受赠人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十六条 学校权利
(一)学校有权在捐赠协议框架下,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或发放标准,并依据该办法或标准开展评审或发放工作。
(二)学校有权拒绝、抵制捐赠目的不纯、含有非法性质的捐资项目。
(三)学校有权对捐赠方超出捐赠协议规定外行为和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有不良、不当、不法行为或活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单方面终止捐赠项目。
第十七条 学校义务
(一)学校接受国内捐赠项目提前一周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境外捐赠项目必须报公安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后,方能接受捐赠项目。
(二)学校与捐赠方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方的同意。
(三)学校有日常监管的义务,严格监管捐赠方捐赠活动及日常走访等,严禁捐赠目的发生改变。
(四)学校应在捐赠协议范围内,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社会资助的评审或发放工作,确保社会资助用于符合条件的学生。
(五)学校应密切关注受助人支配社会资助的情况,及时纠正受助人的不当消费行为。
(六)学校应加强对受助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其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
(七)及时将捐赠资金或物品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五章 捐赠标准及程序
第十八条 资助标准
(一)按捐赠协议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捐赠协议中未指定标准的,学校结合捐赠总金额和学校实际确定标准。
第十九条 受助学生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愿意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
(五)经学校或相关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六)其他由捐赠方或学校确定的优先条件。
第二十条 捐资助学程序
(一)申请捐赠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受赠学校填写《乐昌市学校(幼儿园)接受捐赠(资助)备案表》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十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受赠学校与捐赠方共同商议捐赠事宜,明确接受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捐赠活动方式等,对于重大捐赠项目应由教育主管部门出面配合进行洽谈,方能接受捐赠。
(二)申请捐赠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出具单位、个人基本信息证明材料和捐赠意向,受赠学校填写《乐昌市学校(幼儿园)接受捐赠(资助)备案表》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与捐赠方共同商议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等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学校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实物等到位情况,负责监管日常捐赠活动、来往走访等。
1.学校接受捐赠的资金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捐赠的实物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
2.直接捐赠给学生资金或实物,学校应做好跟踪记录;
3.捐赠方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方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方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依照本实施意见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捐资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其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捐赠方和受捐赠方共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的最终解释权归乐昌市教育局,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乐昌市学校(幼儿园)接受捐赠(资助)备案表
注:必须提前一周报备,报备需附上捐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捐赠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捐赠类别:资金(含现金、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及转账支票)、实物、基建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