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7日,坪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乐昌市坪石镇转村107国道2104公里处一店铺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一批柴油。该店铺外观为一栋二层水泥房,屋外放置了若干桶尿素桶,屋内是一个小卖部,小卖部左边有一隔间,内有一个白色的加油机,一个加油泵,一支绿色加油枪。加油泵透过油管连接着隔壁左侧的黄色墙体的自建房,自建房内发现有两个白色塑料油桶,里侧桶高约1.8米,直径约1.6米,桶内几乎装满液体,外侧桶高2米,直径1.6米,里面约有80%的液体。我镇执法人员对上述1个加油机、1台加油枪及3.43吨成品柴油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应自财物被扣押之日起七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但当事人至今未到我府接受调查和处理。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促请上述成品油(柴油)经营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坪石镇人民政府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到,我府将对暂扣柴油作无主财产处理,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5522289
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