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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死亡待遇领取地确认告知书送达公告(周梅英)

周梅英(身份证号码:440225********0423)女士:

  我中心2024年10月11日向你作出《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死亡待遇领取地确认告知书》,按照“就高原则”,认定你已默认选择广州市越秀区社保中心为待遇领取地,退还在乐昌市社保中心所领取的一次性死亡待遇。我中心2024年10月12日通过邮政EMS向你户籍地址邮寄,2024年10月13日被拒收退回。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我中心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死亡待遇领取地确认告知书》。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异地协查确认,你以邓军和遗属身份分别于2015年5月和2015年6月先后在我中心及广州市越秀区社保中心重复领取了邓军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费、抚恤金),不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第五十条规定。    

  为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理工作,我中心于2024年7月3日将《重复领取待遇告知书》送达给你,要求你于2024年7月16日前前来我中心签署《待遇领取地确认书》,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我中心又于2024年9月20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催告书》(乐社保催字〔2024〕001号)送达给你,要求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来签署《待遇领取地确认书》,并明确:“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视为默认选择待遇高的(即广州市越秀区社保中心)为待遇领取地,退还在待遇低的领取地(即乐昌市社保中心)所领取的一次性死亡待遇”。至今,你仍未前来我中心签署《待遇领取地确认书》。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手册的通知》(粤社保函〔2023〕10号)附件5第二大点第(六)点第5小点“参保人遗属待遇不得跨险种、跨地区重复领取。对于同一个参保人,遗属已在其他险种或其他地区领取遗属待遇的,我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业务。受理后发现遗属已领取遗属待遇的,终止办理本地遗属待遇业务。发放遗属待遇后发现遗属重复领取遗属待遇的,按照‘就高’原则,由待遇较低的地区负责追回多发待遇”的规定,现鉴于你至今仍未前来签署《待遇领取地确认书》,我中心认定你已默认选择广州市越秀区社保中心为待遇领取地,退还在乐昌市社保中心所领取的一次性死亡待遇。

  特此告知。

                  

  乐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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