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人社监字〔2024〕第35号
被催告人:乐昌市文汇农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拖欠沈通莲等员工工资报酬15449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乐人社监字〔2024〕第35号),已于2024年7月3日邮寄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154493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我局采取留置张贴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文书送达给你单位。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日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丘培根
联系电话:0751-5556465
单位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70号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