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人社监字〔2024〕第84号
被告知人:韶关万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在处理欠薪案件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使用未成年工的行为,经对相关人员做讯问笔录,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一名童工两个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4〕第8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日则视为送达。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70号
联系人:陈琪 电话:0751-5556465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