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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韶关万阳体育发展有限有限公司)

  乐人社监字〔2024〕第84号

  被处罚单位:韶关万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CMGP442A)

  地址:乐昌市碧桂路3号乐昌碧桂园凤鸣翠岭三十街23座首层泛会所自编第2间

  法定代表人:肖舒琪            电话:19925879594

  我局在处理欠薪案件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使用未成年工的行为,经对相关人员做讯问笔录,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一名童工两个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2025年1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人社监字〔2024〕第84号),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将文书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拒收。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4〕第8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韶关万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乐人社监字〔2024〕第84号)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4〕第8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执法股。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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