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梅英(身份证号码:4402251964****0423)女士:
我中心2025年5月12日向你作出《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你退回重复多享受你丈夫邓军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死亡待遇,共计人民币22452.00元,大写贰万贰仟肆佰伍拾贰元整。我中心2025年5月13日通过邮政EMS向你户籍地址邮寄,2025年5月15日被拒收退回。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我中心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核查,你重复多享受参保人邓军和(社会保障号码:4402251957****043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死亡待遇,共计人民币22452.00元,大写贰万贰仟肆佰伍拾贰元整。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至我中心指定账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乐昌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号)相关规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重复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22452.00元退回到以下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重复多享受邓军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账户户名: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
银行账号:44710201040002854
开户银行:农行韶关市分行
如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乐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