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人社监字〔2025〕第42-2号
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收到唐二等人反映在你单位负责施工建设的乐昌碧桂园东片高层住宅(65#-71#、74#-75#楼)项目工作被拖欠工资,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乐人社监询字〔2025〕第34-2号),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寄送,你单位未接收。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通知公告》,要求你单位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报送有关资料,你单位逾期不到且没有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资料。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依法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乐人社监询字〔2025〕第34-2号)的要求配合调查,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项目结算单以及相应工程款项支付凭证;4.上述反映人与项目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结算单;5.上述反映人的用工实名制台账;6.上述反映人的项目考勤记录;7.上述反映人的项目工资发放台账及银行流水;8.上述反映人的项目应付未付工资台账;9.公司关于核实上述反映人欠薪问题的情况说明。
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文书送达给你单位,现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42-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日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执法股,佐证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丘培根,联系电话:0751-5556465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