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人社监字〔2025〕第42-2号
被告知人: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0NKU4N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莞樟路樟木头段70号340室
法定代表人:陈伏海 电话:0769-82863843
我局收到唐二等人反映在你单位负责施工建设的乐昌碧桂园东片高层住宅(65#-71#、74#-75#楼)项目工作被拖欠工资,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乐人社监询字〔2025〕第34-2号),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寄送,你单位未接收。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通知公告》,要求你单位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报送有关资料,你单位逾期不到且没有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资料。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42-2号),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寄送,你单位未接收。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42-2号),要求你单位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报送有关资料,你单位逾期不到且没有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资料。该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被告知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被告知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裁量档次。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
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文书送达你单位,现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42-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日则视为送达。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70号 邮编:512200
联系人:丘培根 电话:0751-5556465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