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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乐人社监字〔2025〕第42-2号

  被处罚单位: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0NKU4N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莞樟路樟木头段70号340室

  法定代表人:陈伏海          电话:0769-82863843

  我局收到唐二等人反映在你单位负责施工建设的乐昌碧桂园东片高层住宅(65#-71#、74#-75#楼)项目工作被拖欠工资,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乐人社监询字〔2025〕第34-2号),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寄送,你单位未接收。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通知公告》,要求你单位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报送有关资料,你单位逾期不到且没有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资料。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42-2号),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寄送,你单位未接收。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42-2号),要求你单位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报送有关资料,你单位逾期不到且没有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资料。该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42-2号),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寄送,你单位未接收。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42-2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乐人社监询字〔2025〕第34-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4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42-2号)以及文书送达邮寄回单等证据证明。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裁量档次。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

  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文书送达你单位,现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42-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执法股。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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