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梅英(身份证号码:440225********0423)女士:
我中心于2025年11月18日向您作出《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乐社保催字〔2025〕004号),要求您限期退回重复多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中心于2025年11月20日通过邮政EMS向您户籍地址发出《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乐社保催字〔2025〕004号),2025年11月21日邮件因拒收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我中心于2025年6月19日向您送达了《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要求限期退回重复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您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中心现依法向您催告,请您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重复多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2452.00元,大写贰万贰仟肆佰伍拾贰圆整。如对履行该义务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乐昌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您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重复多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回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
银行账号:44710201040002854
开户银行:农行韶关市分行
附言:周梅英退回重复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乐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