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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受理申请人孔习开与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书(乐人社工伤认字〔2025〕173号)。
乐人社工伤认字〔2025〕173号的工伤认定书内容如下:孔习开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