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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

  公司名称: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0NKU4N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莞樟路樟木头段70号340室

  法定代表人:陈伏海          电话:138****1034

  我局收到唐二、吴云飞等班组工人反映在你单位负责施工建设的乐昌碧桂园东片高层住宅(65#-67#,70#-71#)装饰装修工程和乐昌碧桂园东片高层住宅(68#-69#,74#-75#)装饰装修工程中工作被拖欠工资,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通知》(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你单位未接收。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通知公告(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要求你单位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对工人反映的欠薪数额进行核实和确认,你单位逾期未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且未对工人反映的欠薪数额进行核实和确认。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现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下达指令如下:依法足额支付唐二、吴云飞班组15名工人工资271270元。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你单位未接收。因采取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文书送达你单位,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按要求报送整改情况及书面证明材料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丘培根,联系电话:0751-5556465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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