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农罚(农药)〔2025〕13号
当事人:许利云。
身份证号码:341227********8724。
联系电话:150****0539。
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号。
许利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经乐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1月21日,乐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乐昌市廊田镇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有一男一女两名人员各推着一辆推车在流动售卖老鼠药,当执法人员上前时,现场人员开始逃逸,执法人员追上其中的女性人员,男性人员逃脱。后续男性人员自行到达女性人员处,但两人均拒绝后续配合调查。
(现场两名人员拒绝配合乐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民警以及廊田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其中男性人员提供了名称(张献良)以及住址并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
2025年11月21日,乐昌市农业农村局致函乐昌市公安局廊田派出所请求协助查询并提供现场两名人员的户籍信息。
2025年11月21日,乐昌市公安局廊田派出所复函乐昌市农业农村局并提供了现场两名人员的户籍信息。分别为:1、张献良,身份证号码:342130********8012,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题利辛县望瞳镇**********户;2,许利云,身份证号码341227********8724,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题利辛县望瞳镇**********户。
2025年11月22日,乐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阅过往留存影像信息,确认许利云与乐昌市农业农村局在2024年7月16日在廊田镇发现的售卖老鼠药的人员一致。
2025年12月8日,乐昌市农业农村局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邮寄给当事人许利云,邮件于2025年12月9日签收。
2025年12月10,张献良(与许利云为夫妻关系)到乐昌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口头陈述申辩,执法人员现场对张献良进行口头回复,对其陈述申辩的理由不予支持。
在规定的期限内,许利云未申请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录像以及照片一份,证明许利云在廊田镇农贸市场使用推车流动售卖老鼠药(农药)。
2.《扣押财物清单》以及现场老鼠药(农药)照片一份,证明许利云售卖的老鼠药(农药)的种类以及数量。
3.《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现场人员的文书送达地址。
4.《协助函》一份,证明乐昌市农业农村局致函乐昌市公安局廊田派出所请求协助提供现场人员的户籍信息。
5. 乐昌市公安局廊田派出所的复函一份,证明现场两名人员的户籍信息情况。
6.2024年7月16日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许利云非首次售卖老鼠药(农药)。
7.邮寄信息截图一份,证明已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8.张献良到乐昌市农业农村局陈述申辩的视频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已对张献良的陈述申辩进行口头回复,对其陈述申辩的理由不予支持。
许利云售卖老鼠药(农药)但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应对许利云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因许利云拒绝配合,无法确认售卖农药的具体金额以及违法所得,乐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农药数量判断现场农药货值应不足5000元。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许利云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许利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违法案件是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没收较大数额财物、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之规定,经乐昌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许利云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
当事人许利云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随附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乐昌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或者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缴款手续(具体请查阅缴款须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乐昌市农业农村局可按每日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滞纳金。
当事人许利云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乐昌市农业农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至当事人许利云,现乐昌市农业农村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许利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清铨
联系电话:0751-5507206
单位地址:乐昌市大昌路52号
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