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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

        被告知人: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0NKU4N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莞樟路樟木头段70号340室

  法定代表人:陈伏海          电话:13825731034

  我局收到唐二、吴云飞等班组工人反映在被告知人负责施工建设的乐昌碧桂园东片高层住宅(65#-67#,70#-71#)装饰装修工程和乐昌碧桂园东片高层住宅(68#-69#,74#-75#)装饰装修工程工作被拖欠工资,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知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通知》(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被告知人未接收。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通知公告(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要求被告知人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对工人反映的欠薪数额进行核实和确认,被告知人逾期未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且未对工人反映的欠薪数额进行核实和确认。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我局对工人反映的工资数额作出认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知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被告知人未接收。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要求被告知人依法足额支付唐二、吴云飞班组15名工人工资271270元,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材料报我局执法股,被告知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该行为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通知》(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通知公告(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乐昌碧桂园项目石膏线,铝扣板-吴云飞班组工人工资表》《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云飞班组工程结算表》《承诺函》等证据证明。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被告知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裁量档次。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70号      邮编:512200

  联系人:丘培根                 电话:0751-5556465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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