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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乐昌市祥招消防有限公司)

  乐人社监字〔2025〕第85号

  被处理单位:乐昌市祥招消防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C59A851H

  地址:乐昌市乐廊路产业转移工业园9号德金乐综合广场德兴大厦C幢2座1104(仅做办公场所使用)(住改商)

  法定代表人:彭文祥  联系电话:151****6123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

  我局收到陈喜红投诉乐昌市祥招消防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的问题。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85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85号),要求你单位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报送有关资料,你单位逾期不到且没有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资料。该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2025年12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85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85号),你单位未在有效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8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85号)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被告知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被告知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裁量档次。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执法股。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执行。

  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给被告知人,现我局采取留置张贴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文书送达给被告知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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