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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乐昌市祥招消防有限公司)

  乐人社监字〔2025〕第85号

  被处理单位:乐昌市祥招消防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C59A851H

  地址:乐昌市乐廊路产业转移工业园9号德金乐综合广场德兴大厦C幢2座1104(仅做办公场所使用)(住改商)

  法定代表人:彭文祥  联系电话:151****6123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

  我局收到陈喜红投诉乐昌市祥招消防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的问题。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85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85号),责令你单位依法足额支付陈喜红工资4000元,同时于收到本文书后10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执法股。你单位至今未按我局下达的改正指令书整改。

  2025年12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85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85号),你单位未在有效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也未结清拖欠的工人工资。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8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85号)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依法足额支付陈喜红工资40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给被告知人,现我局采取留置张贴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文书送达给被告知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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