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乐昌市岳龙餐饮店
我局执法部门收到多名劳动者反映关于你单位拖欠工资问题的投诉,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102号),已于2026年1月10日邮寄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给被告知人,现我局采取留置张贴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文书送达给被告知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70号 邮编:512200
联系人:丘培根 电话:0751-5556465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