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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第二批)

  我局收到24台联合收割机注销的申请。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现公告以下联合收割机的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作废。

  继续使用已公告作废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的,相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联合收割机牌证持有人、使用者自行承担。

     

    附件:乐昌市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信息表(第二批).xls

  

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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