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收到24台联合收割机注销的申请。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现公告以下联合收割机的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作废。
继续使用已公告作废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的,相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联合收割机牌证持有人、使用者自行承担。
附件:乐昌市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信息表(第二批).xls
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