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广东煜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MA5422GU3D
注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百旺路南侧佰旺美食城D栋D402-1
法定代表人:杨晓宇
案由:工资支付
我局接到张卫生、丘春林等人的投诉,反映被告知人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的“乐昌市秀水镇‘139+’美丽圩镇建设项目二期施工项目” 存在拖欠工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通过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调取被告知人工资发放台账、核实欠薪明细表等方式了解欠薪情况。经立案调查核实,被告知人把乐昌市秀水镇“139+”美丽圩镇建设项目二期施工项目分包给海南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施工时拖欠了张卫生等44名劳动者2024年9月至12月工资合计620122.8元(大写:陆拾贰万零壹佰贰拾贰元捌角整),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先行清偿责任。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知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被告知人未予签收。因邮寄送达未果,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向被告知人公布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责令被告知人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同时要求被告知人在收到改正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送我局执法股。截至目前,被告知人仍未按照我局下达的改正指令书要求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据此,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知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被告知人亦未予签收。该行为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乐昌市秀水镇“139+”美丽圩镇建设项目二期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海南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乐昌市秀水镇“139+”美丽圩镇建设项目二期施工欠薪明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等证据证明。
根据被告知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被告知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裁量档次。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由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被告知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知人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应自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70号 邮编:512200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751-5556465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