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0NKU4N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莞樟路樟木头段70号340室
法定代表人:陈伏海 电话:13825731034
我局收到唐二、吴云飞等班组工人反映在你单位负责施工建设的乐昌碧桂园东片高层住宅(65#-67#,70#-71#)装饰装修工程和乐昌碧桂园东片高层住宅(68#-69#,74#-75#)装饰装修工程工作被拖欠工资,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通知》(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你单位未接收。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通知公告(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要求你单位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对工人反映的欠薪数额进行核实和确认,你单位逾期未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且未对工人反映的欠薪数额进行核实和确认。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我局对工人反映的工资数额作出认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你单位未接收。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要求你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唐二、吴云飞班组15名工人工资271270元,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材料报我局执法股,你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该行为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并同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通知》(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通知公告(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乐昌碧桂园项目石膏线,铝扣板-吴云飞班组工人工资表》《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云飞班组工程结算表》《承诺函》等证据证明。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裁量档次。
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因采取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本文书送达至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东莞市湘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乐人社监字〔2025〕第6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执法股。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