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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广东煜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

  被处罚单位:广东煜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MA5422GU3D

  注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百旺路南侧佰旺美食城D栋D402-1

  法定代表人:杨晓宇

  案由:工资支付

  我局接到张卫生、丘春林等人的投诉,反映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的“乐昌市秀水镇‘139+’美丽圩镇建设项目二期施工项目” 存在拖欠工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通过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你单位工资发放台账、核实欠薪明细表等方式了解欠薪情况。经立案调查核实,你单位把“乐昌市秀水镇‘139+’美丽圩镇建设项目二期施工项目” 分包给海南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施工时拖欠了张卫生等44名劳动者2024年9月至12月工资合计620122.8元(大写:陆拾贰万零壹佰贰拾贰元捌角整),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先行清偿责任。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你单位未签收。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向你单位公布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责令你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同时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改正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送我局执法股,你单位至今未按我局下达的改正指令书要求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该行为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你单位未签收。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向你单位公布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乐昌市秀水镇“139+”美丽圩镇建设项目二期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海南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乐昌市秀水镇“139+”美丽圩镇建设项目二期施工欠薪明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等证据证明。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裁量档次。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因采取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本文书送达至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告》广东煜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执法股。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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