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乐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
被催告人:广东煜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接到张卫生、丘春林等人的投诉,反映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的乐昌市秀水镇“139+”美丽圩镇建设项目二期施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通过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调取工资发放台账和核实欠薪明细表等方式了解欠薪情况。经立案调查核实,你单位把该项目分包给海南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施工时拖欠了张卫生等44名劳动者2024年9月至12月工资合计620122.8元(大写:陆拾贰万零壹佰贰拾贰元捌角整),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先行清偿责任。
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并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你单位未接收。同时,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通过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乐人社监字〔2025〕第110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乐昌市人民北路40号 邮编:512200
联系人:李胜明 电话:0751-5556465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