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乐昌市政府门户网站欢迎您!               今天是: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浏览 | 手机版
| 简体版 | 繁体版

乐昌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昌市省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乐昌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加强省级涉农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乐昌市省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暂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昌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1年9月26日         

  乐昌市省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涉农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涉农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对涉农资金及其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 省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按照涉农主管部门及镇街主体实施,省、韶重点指导,上下联动、一体推进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明确本市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职能分工;组织做好涉农资金项目储备、遴选、上报、实施、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涉农办:负责组织向韶关市涉农办报备本市年度涉农资金分配项目和绩效目标,督促资金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涉农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涉农资金重点项目或行业部门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次年省级涉农资金预算安排“四挂钩”范围。

  第七条 市涉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定期监控评估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资金使用单位加强指导,年度终了后组织开展本系统绩效自评,向财政部门提交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各项目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涉农项目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实施;年度终了对本单位涉农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并报对应资金管理业务主管部门;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农资金开展绩效监控、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及监控

  第九条 绩效目标类别。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财政项目库有关规定管理。在此基础上,涉农资金的绩效目标分为区域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其中:区域绩效目标是指统筹整合本市所有涉农资金预期实现的绩效目标;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对由本系统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进行汇总后,预期本系统将实现的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要求。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涉农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内容。市涉农办和市涉农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支出、谁负责”原则,分别对涉农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

  第十二条 常态化监控。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市涉农办应组织市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农资金总体支出进度、明细项目的资金支出进度、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市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对涉农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重点抽查和通报。市涉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对支出进度和实施进度不理想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加紧落实;对考核事项完成进度不理想的项目单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市涉农办,由市涉农办将结果上报市涉农领导小组并予以全市通报。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核查。

  第十四条 监控结果应用。市涉农办、各业务主管部门在监控中发现的支出进度不理想、偏离绩效目标和管理漏洞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提醒、催告、警告、阻断、调整、收回等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类型。涉农资金的绩效评价分为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市涉农业务主管部门自评、市涉农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绩效自评及市财政局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市涉农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对上一年度所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政策效果进行自评,原则上于 1月底前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一)项目单位绩效自评。项目单位在年度终了(或项目已完成),根据市业务主管的要求及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考核事项任务目标等要求,制定本系统涉农资金绩效评价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三)市业务主管部门完成自评并形成初步自评报告后,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根据财政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涉农办,原则上应于 1月底前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四)市涉农办汇总形成本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绩效自评报告并提交市涉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提交韶关市涉农办及本级财政部门。绩效自评报告中需分别对各涉农业务主管部门主管的行业领域的涉农资金绩效情况进行说明并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重点绩效评价。市财政局结合市涉农办和市涉农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选择部分涉农资金或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一)以资金为对象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一般对市涉农业务部门某类型(如:人居环境整治类)项目资金的总体绩效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评价资金投向的合理性、业务主管部门对资金监管的有效性、产出目标的完成情况和产生的效益等。

  (二)以部门为对象开展的重点评价,一般以市涉农业务部门为单位开展,主要评价该部门涉农资金整合政策的综合实施效果、业务主管部门对资金监管的有效性、项目完成情况和产生的效益情况等。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市财政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四挂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的结果与涉农资金预算安排挂钩,适当向资金整合效果好、使用绩效高的涉农部门及乡镇倾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区域绩效目标设定及报送。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根据省级提前下达的涉农资金、报备项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等,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设定下年使用省级涉农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报送韶关市涉农办。

  第二十条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设定及报送。市涉农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市区域绩效目标和本系统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目标,设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批复下达。市区域绩效目标由韶关市涉农办组织审核并下达。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批复市涉农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公开。涉农资金绩效目标按照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和渠道公开。其中:市涉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目标;市涉农办负责公开本地区的区域绩效目标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 开展执行监控。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和市涉农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农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末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涉农办。

  第二十四条 开展绩效评价。年度终了,市涉农办、市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并依据上一年度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分别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原则上,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及涉农业务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应于当年1月底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央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管理。中央对我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有专门绩效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涉农办负责解释。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