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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昌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及流程细则》的通知(补充公开)

乐财农〔2018〕107号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根据《进一步加强省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粤财农〔2018〕200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我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及流程,现将《乐昌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及流程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反映。 

 

  乐昌市财政局     乐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乐昌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及流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准扶贫资金管理,促进精准扶贫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和谐发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及流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精准扶贫资金重点用于增加贫困群众收入,强化相对贫困村基础设施、发展社会事业、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指用于精准扶贫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6.30”等捐赠资金、行业部门资金和帮扶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精准扶贫的财政专项资金和“6.30”捐赠资金,必须用于扶贫项目,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指定为工作经费的除外)。资金下拨镇(街道)财政,项目资金报乐昌市扶贫、财政部门审核资料后,到财政所报账支付;工作经费实行镇(街道)财政所报账制。 

  第五条 用于精准扶贫且由行业部门管理的资金,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于精准扶贫的帮扶单位自筹资金以帮扶单位管理为主,扶贫部门协助,原则上在镇(街道)财政所实行报账制。 

  第七条 对有明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专项扶贫资金,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由省、韶关、乐昌市下拨到相对贫困村的精准扶贫资金在安排使用上应由所在相对贫困村主导,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协助实施,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要根据省考核办法要求合理安排使用帮扶资金,确保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 

  第九条  由省、韶关、乐昌市下拨到镇(街道)的精准扶贫资金在安排使用上应由镇(街道)主导,分散贫困人口所在行政村协助实施,镇(街道)要根据省考核办法要求合理安排使用帮扶资金,确保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与审批 

  第十条  上级下达不需要重新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乐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需要重新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乐昌市扶贫办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乐昌市财政局按照分配方案分配下达到各镇(街道)、相关单位。本级年度预算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自人大审议通过后下达给乐昌市扶贫部门,乐昌市扶贫部门制定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经乐昌市政府批准后由乐昌市财政局按照分配方案分配下达到各镇(街道)。 

 

  第三章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精准扶贫资金来源的分类: 

      1.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韶关、乐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捐赠资金是指省、韶关、乐昌市组织开展“6.30扶贫济困日”等活动募集的捐款,按资金投向可分为定向捐赠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 

      3.行业资金是指由行业部门申报、行业部门使用、行业部门管理且用于精准扶贫的项目资金。 

      4.自筹资金是指各级帮扶单位筹集且用于自身帮扶村的扶贫资金。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方向的分类:分到户帮扶资金和到村帮扶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资金的报批程序: 

  1.省、韶关、乐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由乐昌市下达文件到镇(街道)或行政村。非贫困村的资金由镇(街道)扶贫办与所在村“两委”干部、驻镇工作组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使用计划,提交镇(街道)党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镇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市扶贫办报请;相对贫困村的资金由所在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镇(街道)扶贫办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使用计划,提交镇(街道)党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镇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市扶贫办报请;待市扶贫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2.捐赠资金须先向乐昌市慈善会、市扶贫办申请把捐赠资金拨到所在镇(街道)财政所。再参照财政专项资金报批手续报账。 

  3.行业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按各自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 

  1、到户帮扶资金,由镇(街道)村根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需要,安排到贫困户。 

  2、到村帮扶项目资金,要招投标的项目按有关招标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精准扶贫资金报账材料: 

  1.安排到户的帮扶资金所需材料:一是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的会议纪要及使用计划公示;二是经乐昌市扶贫部门批复的精准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计划;三是资金到户的贫困户签收表,该表由经办人、镇扶贫办主任(负责非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队长及第一书记(负责相对贫困村)、镇(街道)分管扶贫领导共同签名和所属村委会签字盖章;四是填写精准扶贫资金申请表;五是提供“一本通”或“一卡通”账户;六是项目实施公告及公告张贴照片。 

  2.安排到村的项目资金,一是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的会议纪要及使用计划公示;二是经乐昌市扶贫部门批复的精准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计划;三是选定项目实施单位(企业)的相关手续(未达到招投标标准的需集体讨论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四是实施项目的资料,包括工程招标手续、立项批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单、结算单、完税发票;五是填写精准扶贫资金申请表;六是项目实施公告及公告张贴照片。 

  第十七条  精准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1.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工程类),工程完工后由镇(街道)组织驻镇(街道)工作组或驻村工作队以及所在村委会验收,由项目承建单位做结算相关手续。 

  2.填写精准扶贫资金申请表。镇(街道)或非贫困村的项目由镇(街道)扶贫办填写、相对贫困村的项目由镇(街道)扶贫办和所在村委会共同填写。 

  3.由镇(街道)签署意见。镇(街道)对所有报账手续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由乐昌市扶贫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由乐昌市财政局签署核拨意见并加盖公章。 

  6.由镇(街道)财政所报账支付。收齐所有报账手续方能报账。 

 

  第四章 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乐昌市直部门职责   

  乐昌市扶贫办职责: 

  1.编制全市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管,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招投标组织工作。 

  3.督促镇(街道)、相对贫困村加强资金、项目公示。 

  4.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乐昌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扶贫开发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 

  2.下达、拨付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 

  3.复核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4.监督检查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镇(街道)职责: 

  1.每村指定一名镇(街道)挂点村负责人参与该村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落实镇(街道)的主体责任。 

  2.监督扶贫工程质量。 

  3.把好报账手续初审关。 

  第二十条  镇(街道)财政所主要职责: 

  1.负责精准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2.报账资料齐全,镇(街道)财政所应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3.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驻镇(街道)工作组和所在村委会的共同职责: 

  1.根据乐昌市分配的资金额度,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分配扶贫资金,制订精准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2.落实到户和到村帮扶项目。到户帮扶项目,要确保资金百分之百到贫困户帮扶项目中;到村帮扶项目,要严把工程质量关,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做好后续维护管理工作。 

  3.根据乐财建〔2016〕1号文规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建设项目,村委会可作为业主进行招投标;如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100万元以上的通过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驻镇(街道)工作组全程参与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及报账工作。 

   4.办理相关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驻村工作队和所在村委会的共同职责: 

  1.根据乐昌市分配的资金额度,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分配扶贫资金,制订精准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2.落实到户和到村帮扶项目。到户帮扶项目,要确保资金百分之百到贫困户帮扶项目中;到村帮扶项目,要严把工程质量关,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做好后续维护管理工作。 

      3.根据乐财建〔2016〕1号文和政府采购法规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建设项目,均由镇(街道)作为业主进行招投标;100万元以上的则通过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和所在村委会全程参与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及报账工作。 

  4.办理相关报账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的分配、使用,要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规定要求,及时落实公开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乐昌市扶贫开发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镇(街道)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具体公示公告要求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工作的通知》(乐财农〔2018〕89号)执行。 

  本着快审快批快用的原则,现行“两会议两公示”改为“两会议一公示一公告”,两会议为: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会议,确定承建单位(供货单位)会议;一公示为:资金使用计划公示;一公告为: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乐昌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及流程细则》(乐财农〔2016〕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乐昌市财政局会同乐昌市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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