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财农〔2016〕91号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乐城街道办事处:
根据韶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省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韶财农〔2016〕77号)的精神,现将省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第一批剩余部分)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直接用于促进扶贫开发对象增收、教育和基本医疗保障等,请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老区建设及扶贫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4〕408号)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挤占、截留或挪用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此项资金作为新时期扶贫开发投入资金的来源,纳入新时期精准扶贫的统计范围。
二、此项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韶关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韶财农〔2005〕133号)的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
三、此项资金请列入2016年度“农林水支出——扶贫——其他扶贫支出(2130599)“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附表:1.2016年省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面上分散贫困人口补助资金安排表
2.2016年省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39个相对贫困村补助资金安排表
乐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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