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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昌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财农〔2020〕132号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现将《乐昌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联系人:欧俊雄,联系电话:5570127.


  乐昌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7日


乐昌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1号)、《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办发〔2018〕13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韶关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韶府发函〔20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乐昌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是指中、省、韶及乐昌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财政资金及涉农统筹整合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聚集民生。本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村庄道路、集中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拆除破旧泥砖房、农村“厕所革命”“三清三拆三整治”等村内公益性设施建设以及为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二是明确责任、财政支持。本级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对创建工作予以支持,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和村委会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三是强化监管,严格考核。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以绩效为导向,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各镇、(街道)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二章 资金预算、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的筹集主要为中央、省、韶安排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财政奖补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及整合相关的涉农资金。

  第五条  本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根据上级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综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年初预算编制阶段编报目录清单,报分管市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修改完善后,报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市农业农村部门提请分管市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前,应充分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并与市财政部门充分沟通。

  第六条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政策精神,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统筹整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一事一议”、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的涉农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七条  资金下达。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省、韶下达资金的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文件转发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资金具体要求,自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好分配方案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再报市财政部门办理。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由市委农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部门办理;市财政统筹整合用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涉农资金,由市委农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办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的使用比例和使用方式市级不作硬性规定,具体由市委农办落实并承担主体责任,明确具体使用方式和安排给各村的金额。市委农办对照省、市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目标任务,按照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等原则,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制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结合项目组织实施条件,按照有利于加快建设进度、有利于调动村民群众积极等原则,分别确定由市、镇、村负责实施的具体项目。项目由市组织实施的在市级报账;项目由镇、村组织实施的,资金拨付到镇,实行镇级报账。

  第九条  资金用途。

  (一)中央、省、韶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用于保障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长效管护支出。主要包括:

  1.村(巷)道建设。包括行政村通自然村的村道建设、自然村之间的村道建设、自然村村内道路建设及管护、运营等。

  2.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村内垃圾收集点建设、垃圾收集器具购置、村内垃圾收运以及运维等。

  3.集中供水。包括水源、净水、消毒设施和供水管网建设等。

  4.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包括终端及管网建设以及基础运营费用等。

  5.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村卫生站建设及按需求建设的其他公共卫生设施。

  6.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主要由各村按需求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和场所。

  7.除优先保障以上内容外,乐昌市可统筹省、韶资金用于《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粤委办〔2017〕55号)、《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18〕21号)文件规定的建设任务范围的项目支出,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有关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村庄规划编制,治理责任主体已灭无主废弃矿山采石场治理复绿,农村厕所和纪念设施建设,相关村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的建设及管护,村庄绿化美化建设及外立面改造等。

  (二)中央、省、韶资金不得用于:

  1.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除相关项目建设中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可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的费用支出以外,例如: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

  2.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3.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5.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垃圾运输工具)。

  8.广场、小公园等应由村内自行解决的场地或设施。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0.投资(入股)、分红、发放借款、贷款贴息及平衡预算等。

  11.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12.购买外地名贵树种用于村内绿化。

  13.“三清三拆三整治”给予村民的补偿款(对于“三清三拆三整治”确需的机械租用包括清拆后渣土运输等必要费用除外)。

  14.其他与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或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无关的支出。

  (三)市本级安排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及整合的涉农资金,除可用于省、韶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的使用范围外,还可用于:

  1.“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环境综合整治。

  2.村庄美化绿化、亮。

  3.住房外立面统一整。

  4.广场、小公园、教育文化等公益性。

  5.其它新农村示范村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实行申报制度,凡是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由村党组织通过民主决议向镇申报,镇党委讨论审定,以镇党委的名义向市委农办申报,做到先申报后补助、不申报不补助。市委农办根据镇村申报具体项目情况,在审批确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安排用于具体明细项目。项目的确定要充分体现村民民主议事制度,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激发村民内生动力。

  第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不涉及财政资金额度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委农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涉及财政资金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收回手续,并报市委农办备案。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奖补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同时,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涉农办〔2019〕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涉农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市、镇(街道)、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村民群众对村内公益性设施的使用管护主体作用,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财政适当补贴、农民合理缴费、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镇、村自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帮扶单位筹措资金、社会捐赠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如无专门规定,可参照乐昌市安排的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范围执行。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的使用实行市统筹及镇、村具体实施的分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市直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拨付资金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细则,明确、细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拨付使用流程,对资金使用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

  (二)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编制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总体规划、预算编制、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统筹使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并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指导督促镇村项目规划、入库、实施、验收、绩效自评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了解、汇总、分析项目的建设进度和使用情况,对推进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三)市直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同时,按职能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项目及时给予项目技术的指导、服务、检查和监督;及时对镇、村提出的问题给予协调和解决;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析、总结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加强项目的监管和验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监督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开展新农村建设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关联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镇(街道)、村职责。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资金,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承担资金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及资金拨付。配合上级部门对项目的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库,按轻重缓急选取申报实施项目,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补充一批”的良性循环。要统筹推进辖区内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工作,制定建设项目推进方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资金主管业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镇(街道)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项目承担单位、资金主管部门于每月4日前汇总本部门、镇、村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进度慢、效益差的资金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给予约谈。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实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镇(街道)、村可通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党风廉政信息平台、部门网站、张榜公告公示等各种方便村民监督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实行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各镇(街道)要组织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本地区当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市财政、市审计等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导督查、重点检查和跟踪审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资金主管业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确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可衡量绩效指标,在执行中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单位的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以资金主管业务部门为单位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对资金的使用绩效目标组织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对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有关规定追回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诺,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变更、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资金的。

  (七)在分配、发放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资金的。

  (九)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奖补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在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等行为,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有以往制定的关于新农村建设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乐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的支付流程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的支付流程

  (一)资金支付流程: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提出申请(附相关报账材料)→业主单位对支付申请材料(报账材料)进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返回镇(街道)财政所(由财政所向施工单位支付款项)。

  (二)申请资金支付应提供报账材料:

  1.项目预付款支付所需资料清单:乐昌市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完税发票、项目审批表、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班子会议纪要(未达到招标要求的项目)、施工合同、公示图片、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书)。

  2.项目进度款支付所需资料清单:乐昌市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完税发票、项目审批表、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班子会议纪要及公示图片、施工合同、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书)、工程进度核实佐证材料(包括工程价款结算签证表、工程进度付款审核汇总表、项目建设前和建设进度图片等)。

  3.项目竣工结算款支付所需资料清单:乐昌市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完税发票、项目审批表、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班子会议纪要及公示图片、施工合同、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图。

  4.项目申报款项时,提供过报账材料后续报账时可无需重复提供。

  (三)资金主管业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或另有规定的资金,按其规定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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