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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昌市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涉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落实《关于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涉农办〔2019〕18号)等文件要求及省涉农办《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指引的通知》文件精神,指导我市各涉农部门有序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现将《乐昌市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昌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1年6月9日          

  乐昌市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有序开展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各涉农部门按照市统一部署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工作流程:整体谋划、项目储备、项目遴选上报、资金安排及项目报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第四条 项目储备、遴选上报、报备、实施在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库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其中,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库分设储备项目库、拟建项目库和在建项目库。 

  (一)储备项目库,相关涉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及有关规定谋划各自领域涉农项目,并加强涉农领域项目的研究论证、组织入库工作,相关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管理,并作为向省级申报涉农资金项目的基础。 

  (二)拟建项目库,经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涉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遴选上报的项目,经省级审查通过后纳入拟建项目库。省级涉农资金下达后,根据轻重缓急原则,由市涉农领导小组确定在拟建项目库中挑选实施项目。 

  (三)在建项目库,在拟建项目库中挑选确定实施再将已安排资金的项目纳入在建项目库。市涉农办及相关涉农行业部门应依托项目库系统加强在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跟踪检查等有关工作,并定期更新在建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整体谋划

  第五条 每年第二季度,在省级研究下一年度涉农领域省对市县考核事项、市县储备项目重点方向等工作的同时,市涉农办组织相关涉农部门启动本市下一年度涉农项目谋划工作。其中,市涉农领导小组组长要亲自研究、亲自谋划布置,组织有关涉农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梳理我市涉农领域政策文件、专项规划要求、工作目标以及工作推进情况,摸清涉农工作优势亮点、短板弱项。 

  (二)梳理近 3至 5 年我市各级涉农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含资金使用绩效),统筹考虑各级涉农资金安排情况。 

  (三)结合上级明确的下一年度工作方向,研究本市可重点扶持的乡村产业、集中连片开发的区域、具备优势打造的示范点。 

  (四)明确一至两项着力推进的年度亮点工作,明确本行业部门和镇(街道)的涉农重点工作、项目储备方向,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谋划工作应有侧重。市涉农部门谋划本行业领域的项目,市涉农领导小组统筹整合各涉农项目,探索集中连片建设等方式,通过政策集成、资金统筹、资源集聚、项目互补,提升资金综合效益。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市涉农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市涉农领导小组明确的事项,开展以下工作: 

  (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组织有关单位、镇街等做好项目申报及相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加强评审论证,通过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 

  (三)按照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要求,挑选成熟度高、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报送市财政部门。

  其中,涉农项目在报送市财政部门前,应报送韶关市业务主管部门,由其对项目的建设(实施)内容是否符合行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或要求等进行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

  如同一工作事项的市级(韶关)、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不相同,原则上由负责该工作事项的市级(韶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县级对应项目,或由市级(韶关)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分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开展以下工作:对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行规范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各项信息、佐证材料等附件是否完整,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资金需求是否合理。

  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退回业务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其中属于涉农资金使用负面清单范围的(详见《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十八条),明确告知业务主管部门不得重新报送;审核通过的项目作为储备项目,在储备项目库储备。 

  第四章 项目遴选上报

  第九条 在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涉农办”)下发有关通知后,市涉农办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做好项目遴选上报,作为申请使用省级涉农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市涉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整体谋划阶段明确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省涉农办下发的考核事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的项目储备重点方向以及韶关市确定的申请补助控制额度等,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从储备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并排序上报。

  上报的项目应符合省级涉农资金支持范围,并细化具体实施(建设)内容、资金需求(含测算过程和测算标准依据)、绩效目标等,且具备实施条件。 

  第十一条 市涉农办要按照市涉农领导小组意见将遴选确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并报送韶关市涉农办。

  公示内容应包括具体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补助资金规模、本级主管部门、实施单位、项目绩效目标,以及反映问题的途径、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收到反映问题,市涉农办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不宜使用省级涉农资金实施的,不得报送省级审查。 

  第十二条 在省下达涉农资金额度前,各涉农部门继续开展完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前做好后续工作安排、会议计划等,确保在收到省下达的省级涉农资金后,市涉农领导小组可及时确定实施项目及资金安排。 

  第五章 资金安排和项目报备

  第十三条 在省级下达涉农资金和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后,市涉农办应及时上报市涉农领导小组将资金、任务细化分解,市涉农领导小组在 30 日内确定拟实施项目、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并由市涉农办向韶关市级报备。其中,对于省级未细化至县级的任务目标,按韶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分解方案及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市涉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省级下达的涉农资金额度、考核事项任务目标、上报项目的省级联合审查结果等,确定以下事项: 

  (一)从拟建项目库中确定实施项目。原则上按照此前上报项目排序依次确定,具体项目资金安排额度不得超出项目原申请补助额度。

  如需补充未经省级联合审查项目作为拟实施项目,应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照本指引第二十条项目调整有关要求办理。 

  (二)设定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结合拟实施项目情况、考核事项任务目标,按照省涉农办下发的市县区域绩效目标模板合理设定。

  第十五条 市涉农办根据会议审议结果,将本地区拟实施项目、区域绩效目标报送韶关市涉农办。 

  第十六条 市涉农办根据韶关市涉农办批复下达我市的区域绩效目标,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拟实施项目、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省涉农办将市县报备的项目、绩效目标分发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跟踪管理后,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发现如下情形并告知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整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向同级涉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整改。

  (一)项目属于非审查通过项目(如项目实际实施内容与原上报审查及报备的项目不相同); 

  (二)属于涉农资金使用负面清单范围; 

  (三)区域绩效目标及相关绩效指标明显不合理。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完成向省级报备后,涉及项目的涉农部门按照报备内容完善相应的绩效目标设定并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其中,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库中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加强对资金使用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定期向市涉农领导小组、市涉农办、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具体组织有关建设单位开展如下工作: 

  (一)按照项目绩效目标按月分解当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支出计划; 

  (二)每月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对实施进度不理想的项目,及时了解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第十九条 市涉农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本地区涉农工作进展情况,如发现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缓慢,及时组织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市涉农办从第二季度开始,于每季度末将有关情况报送韶关市涉农办。 

  第二十条 如出现实施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在年度内使用资金或资金使用慢,项目实施完毕后产生资金结余,政策或情况变化导致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发生显著改变等情形,经市涉农领导小组同意,可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调整。 

  (一)调整资金只可用于拟建项目库及在建项目库项目。如需补充拟建项目,应先按本指引有关项目储备及遴选上报要求,将补充项目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审查通过后入库。其中,省级固定于 3 月、9 月下旬开展补充项目联合审查(因中央或省级政策调整要求补充项目的,省级另行通知安排审查),市涉农办应合理安排报送时间,并将报送审查项目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公示。 

  (二)调整项目报经市涉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办理调整,其中,调整金额达到省级下达涉农资金总额 10%以上的,应经市涉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调整金额达到省级下达涉农资金总额 20%以上的,需报经韶关市涉农领导小组同意。办理项目调整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由市涉农办通过项目库系统进行备案,将调整项目、调整金额、调整理由等提交至省涉农办(调整相关材料由市涉农办自行做好登记、存档,以备抽查)。 

  (三)如因突发灾情等情况需从省级涉农资金中调整资金用于救灾应急的,允许地方先行安排使用资金,并同步按上述要求办理补充项目审查和调整备案。 

  (四)项目调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1.不得安排用于涉农资金使用负面清单范围的事项; 

  2.不得调减法定义务既定支出,影响工程合同款支付、既定补贴项目兑付等; 

  3.不得影响省级下达市县的考核事项任务完成; 

  4.除另有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将省级涉农资金调整用于归垫市县已通过其他财政资金安排,并已实际支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中办理项目调整的,原则上不对已报备的全年度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进行调整。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市涉农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政策效果进行自评,并在 2 月底前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批复的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考核事项任务目标等细化分解情况,制定本系统涉农资金绩效评价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完成自评并形成初步自评报告后,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并根据市财政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涉农办。 

  (三)市涉农办汇总形成本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绩效自评报告并提交市涉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提交韶关市涉农办汇总。 

  第二十三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绩效自评和其他相关绩效评价的结果与涉农资金预算安排挂钩,适当向资金整合效果好、使用绩效高的涉农部门及乡镇倾斜。 

  第八章 组织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涉农领导小组应每年研究布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工作,市涉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计划,明确有关工作事项、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等,并报市涉农领导小组审定。年中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并及时向市涉农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工作计划中,一季度重点做好上年涉农工作总结和涉农资金绩效自评,掌握当年度涉农项目开工(实施)情况;二季度重点梳理当年度涉农项目推进情况,研究下一年度重点工作方向和项目储备方向,开展项目储备有关工作;三季度重点研究下一年度涉农项目谋划储备情况,开展遴选上报相关工作,同时,梳理当年度涉农项目推进情况,对不具备实施条件、年内无法形成实际支出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四季度重点研究确定下一年度拟实施的涉农项目并按程序报备,梳理当年度未完工(完成)项目情况并研究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涉农领导小组要按照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按时做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各项工作。 

  前文有关市涉农领导小组应召开的会议,可结合工作实际与市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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