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整合资金效益及规范项目管理,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乐昌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涉农办反映。联系电话:5570127。
乐昌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1年6月10日
乐昌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乐昌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涉农资金,主要是指除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措施的资金外,用于农业、农村、农民,原则上农林水支出科目的资金全部属于涉农资金。涉农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六大类,每类资金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中:农业产业发展类资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市农业农村局,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市林业局,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市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市水务局;按任务类别分为考核事项、非考核硬任务和其他涉农项目。资金分类及牵头部门可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中的专项目录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部署要求,落实省、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精神,领导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工作,规范项目储备、遴选申报项目上报,审定省级涉农资金的具体实施项目、资金分配、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涉农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市涉农部门申报涉农项目及入库,负责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涉农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核后,将审核后的项目上报韶关市涉农办;根据省下达涉农资金额度,经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具体项目后,负责组织市涉农业务部门完善项目信息(资金额、任务量、绩效目标)并上报省、市报备;督促指导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各部门及项目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资金管理细则及相关制度;优化涉农资金审批流程;办理涉农资金下达和拨付;对各项目涉农资金使用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市涉农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对应职能结合我市“三农”工作重点、政策任务制定本部门规划;负责本行业部门的涉农项目谋划、储备及申报;负责审核绩效目标;对确定报备的涉农项目,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对本行业加强指导,年度终了后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及时申报、储备涉农项目,制定涉农项目的绩效目标;承担涉农项目的具体实施、资金的预算执行、完成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完成任务和绩效目标;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等工作;接受省、韶、市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市审计局: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负责资金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三章 涉农资金项目的申报及入库
第十条 涉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扶贫、生态林业建设、水利等相关工作任务。主要分为:
(一)农业产业发展类资金。主要用于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等方面,如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科技兴农、农业生产能力提升、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及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业龙头贷款贴息、培育农业知名品牌与交流展示、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绿色发展、建设及保护农田等。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推进辖区内行政村(含省定贫困村和非贫困村)、涉农社区实施村庄规划、村庄清洁行动、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村庄集中供水、农村“厕所革命”“四好农村路”及村内巷道建设以及《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 (粤发办〔2018〕21号)明确的各项重点任务。
(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主要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
(四)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主要用于森林生态综合示范园建设、绿美古树乡村建设、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管护、林业生态保护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林业科技创新、林业发展补助、林业种苗、林下经济等方面。
(五)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等工作。
(六)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等工作,如重大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河长制工作与河湖管理保护等。
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部预算支出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的要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涉农项目要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库
部门储备项目库:由各涉农主管部门负责,原则上本行业有意向准备实施的项目都可以录入部门储备项目库。部门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完善项目成熟度。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实行项目滚动管理,明确年度项目计划。
财政预算储备项目库:在部门储备项目库录入项目的基础上,原则上须经过完善前期工作,成熟度达到或准备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才能申报录入财政预算储备项目库。
第十二条涉农项目储备方向
纳入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以上级决策部署、政策制度规定(即政策任务)、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政策规定、人大提案项目(涉农)、涉农行业部门规划等要求的涉农项目。
第十三条 涉农项目储备要求
各涉农部门要树立“先谋划事、再安排钱”的理念,强化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改变以往“先安排钱、再研究事”“钱等项目”的粗放管理模式。各涉农部门至少要提前一年以上储备项目,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作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得纳入财政预算储备项目库:
(一)不属于涉农项目范畴的;
(二)不符合政策依据的(政策依据包括:上级决策部署、政策制度规定,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政策制度规定,人大提案项目(涉农),涉农行业部门规划等项目);
(三)未通过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评审论证的;
(四)需二次分配资金的(包括分配到下属单位或镇(街)的);
(五)工程类项目需要提供立项批复、概算批复依据等而未提供的;
(六)非工程类项目未制定实施方案的;
(七)非工程类项目未明确实施主体的;
(八)项目绩效目标不完整、不明确的;绩效目标不具体、未细化量化的;
(九)所有申报入库的项目都要依据定额定量标准、编制规范、测算方法三类标准来测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资金构成信息要详细说明测算所使用的标准,未说明测算标准的项目不予以入库。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同意实施,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签订合同的涉农项目,将优先纳入财政预算储备项目库。
第四章 涉农资金分配、执行及管理
第十六条 省下达涉农资金额度后,市涉农办以财政预算储备项目库为依托,汇总当年已入库涉农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按省下达的涉农资金额度,按照“三突出、一确保”原则(突出重点项目、硬任务和项目成熟度,确保在预算年度内能形成实际支出), 结合中、省、韶要求及我市“三农”工作的重点,按轻重缓急,综合考虑项目的支出计划时间,确定当年实施的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时间安排
原则上安排的资金在当年9月底前要完成支付。为合理完成项目工程量和资金支出目标,项目单位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综合考虑,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支付计划:
(一)对于连续性项目,提前报请领导小组同意,提前实施下一年度项目任务,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该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同时,项目单位要在合同中明确资金支付时间,原则上不得出现资金支付时间在10月份及其以后的条款。
(二)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在10月份及其以后的,应将项目作为跨年度项目进行申报,合理制定跨年度资金支付金额,确保安排的资金在当年9月底前支付完毕。同时,项目单位要在合同中明确资金支付时间,原则上不得出现资金支付时间在10月份及其以后的条款。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调整
当年度实施的项目在年中出现不可抗等客观因素;或项目实施进展缓慢,资金支付达不到预期,需要对资金使用方向和计划进行调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涉农办汇总,提请领导小组审核调整。
第十九条 在完成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后,经领导小组审定,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
第二十条 涉农资金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生产性运输工具)。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投资(入股)、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十)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资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支出。
(十一)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二条 涉农项目资金预算批准后,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详细的预算执行支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各涉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分类,定期评估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情况,对项目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令项目承担单位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财政部门定期对各涉农部门的涉农资金使用进度进行通报,并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
涉农项目在入库的同时,需要确定总体绩效目标,即按照安排相关支出的政策意图和立项的相关依据,确定本项目支出的总任务、总要求、总产出和总效益。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是“总”与“分”的关系。绩效目标是概况性的表述,绩效指标是总体目标的分解和细化。绩效目标涉及多个方面或不同层次内容的,建议分点逐项描述,注意简明扼要。绩效目标不得简单复制绩效指标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绩效指标
分解总体绩效目标并相应地将总体绩效目标细化为具体的、可以进行衡量的明细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分为产出和效益两大类。分别细化成若干的绩效指标(主要是细化三级绩效指标)。
产出指标,即相关预算资金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一般反映预算支出的直接结果,主要分为四类: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
效益指标,描述的是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效果,主要根据业务特点来设定。与产出指标进行区分,效益指标一般反映预算支出的综合结果或间接结果,分为五类: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第二十七条 绩效指标的填报数量
由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原则上要求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类都要分别设置若干指标。绩效指标的目标值要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要用可比较、可衡量的表述,如“比XXXX年提高/下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等。
第二十八条 对实施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设置绩效指标的指标值时,要根据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分别设置实施周期指标值。实施期为一年的项目,只需要填写当年度的指标值。
第二十九条 绩效监控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原则,分别对涉农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具体对涉农资金总体支出进度、明细项目的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条 监控结果运用
各部门在监控中发现的支出进度不理想、偏离绩效目标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提醒、催告、警告、阻断、调整、收回等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绩效实施
各部门要按照《广东省省级涉农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绩效目标公开、绩效执行监控等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绩效结果运用
各涉农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用款单位按照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分类的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视情况对重点涉农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涉农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支出进度慢、资金沉淀的项目使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压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及省、韶、市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 涉农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除外,凡是涉农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需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目录清单。
(二)资金管理办法。
(三)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资金使用情况。
(七)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市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镇(村)和用款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对涉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公告公开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其中: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应当详细具体,建设内容应当清晰明了。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央、省、韶对我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有专门管理规定的,按中央、省、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涉农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