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拟对乐昌市坪石镇乐华氧气站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发证前公示。
公示期限自公布之日起5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请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乐昌市应急管理局反映。反映人须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对反映的内容须提供相应证据。
联系人:陈美莉
电 话:0751-5553738
传 真:0751-5571277
电子邮件:lcaj2006@126.com
附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公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