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局:
现将《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发改联〔20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发改联〔202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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