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同意,市发改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乐昌市社会福利院自费托养人员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乐发改联〔2023〕1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调整收费的背景
乐昌市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福利院”)自费托养人员服务性收费标准目前仍按照《关于调整社会福利院自费托养人员服务性收费标准的批复》(乐价字〔2012〕19号)标准执行,至今已执行11年。随着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在收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运营成本不断增加,自2018年以来出现连年亏损的情况,导致福利院出现资金短缺问题,难以支付护理人员工资,工作无法正常有序开展。
二、调整收费的必要性
为解决福利院连续亏损的困境,本级财政在2017年至2019年共补助了159.61万元,解决了自费托养服务工作人员(政府购买)经费、办公经费及人员补助经费和养老保险清算补缴。适当提高福利院自费托养人员的收费标准,可以使福利院摆脱依靠财政才能维持运营的状况,并提高福利院服务质量。
三、调整收费的依据
1.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省内各级政府投资并运营(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仅限护理费、床位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按照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5个能力等级将护理等级分为自理、介助、介助1、介护、介护1共5个护理级别。
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粤民福〔2012〕33号),结合福利院实际和护理等级,制定福利院应当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
4.福利院自费托养人员服务性收费现行收费标准按照乐价字〔2012〕19号文执行,该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随着近年物价不断上涨,在收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福利院运营成本不断增加,自2018年起出现了连续亏损现象,该情况导致福利院出现资金短缺问题,导致难以支付护理人员工资,工作无法正常有序开展。
四、调整市社会福利院服务性收费已依法定程序完成
按照有关程序,由韶关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福利院2018年至2020年自费托养人员护理费定价成本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023年2月至3月,市发改局结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对福利院2018年-2020年的运营情况进行成本监审,三年平均护理单位成本为每人每月927.18元;在此基础上,市发改局草拟了《乐昌市社会福利院自费托养人员服务性收费标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市发改局向有关单位、自费托养人员及其家属代表、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市审计局提出意见,市发改局根据市审计局的反馈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同时,市发改局将完善后的《实施方案》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实施方案》的内容和相关调价程序。2023年10月26日,《实施方案》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五、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一)护理费
调整后,按照介护1(完全失能)每人每月1500元、介护(重度失能)每人每月1100元、介助1(中度失能)每人每月900元、介助(轻度失能)每人每月780元、自理(能力完好)每人每月550元收费,共5个护理级别。
(二)床位费
根据新版定价目录,将《关于调整社会福利院自费托养人员服务性收费标准的批复》(乐价字〔2012〕19号)中一次性收取的生活用品及设施购置费统一合并入床位费。调整后,按照双人房、三人房2个类别收费,房内需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及床上用品。其中双人房每人每天14元,三人房每人每天9元,按入院实际天数收取。入住不满一个月的自费托养人员,可以对其收取床上用品购置成本费用。除床位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伙食费
日常标准配餐,由福利院自行定价,据实收取,按月公示。福利院支付的食堂厨工、水电等费用已纳入护理成本,不得在伙食费中另外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