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已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乐昌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昌市财政局 乐昌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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